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审理,是否构成漏审、漏判

  发布时间:2026/1/4 21:07:04 点击数:
导读: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审理,是否构成漏审、漏判(最高法裁判观点:最高法民终212号)裁判要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

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审理,是否构成漏审、漏判

(最高法裁判观点:最高法民终212号)

裁判要旨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在庭审结束后原告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    

七、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对锦贸鑫公司主张中建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税款184.5万元的反诉请求漏审、漏判问题。锦贸鑫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期间该公司于2021728日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及《反诉状》,锦贸鑫公司最终的反诉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相应税款184.5万元。但是一审法院漏审、漏判了锦贸鑫公司关于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第二项反诉请求。经查,中建公司于201814日提起本案诉讼后,锦贸鑫公司于一审期间提出反诉。一审期间,本诉原告中建公司和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均多次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其中,2021426日锦贸鑫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中建公司赔偿锦贸鑫公司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进行修复所需费用52072074.68元;2.判令中建公司返还剩余材料款11144464.32元;3.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抵扣相应税款420541.83元;4.判令中建公司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含技术资料);5.反诉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中建公司承担。202164日的一审庭审中,锦贸鑫公司当庭撤回前述第2项及第3项反诉请求。一审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于2021728日再次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及《反诉状》。其于2021728日提交的反诉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中建公司向锦贸鑫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如不能开具则抵扣相应税款184.5万元。本院认为,诉讼活动系围绕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开展,诉讼请求为确定诉讼标的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为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实现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增加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同样的,为了尽快明确或者固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争议,法律也要求当事人不能无限制、无限期地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代诉讼法律制度贯彻言词辩论主义原则,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需经庭审辩论程序,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裁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明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或者提出。本案中,一审反诉原告锦贸鑫公司当庭放弃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基于锦贸鑫公司的诉讼处分行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未将该项反诉请求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在庭审结束后锦贸鑫公司又增加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增加或者提出请求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不构成漏审、漏判。另外,相较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锦贸鑫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即使未在本案中予以审理,也不会实质性剥夺锦贸鑫公司有关该项主张的寻求其他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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