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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2)渝01民终4000号/民事法律参考)
贾某诉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数量而确定的赠送课时,实质并非免费课时,其课时费已经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之中,故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一并视为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因培训机构原因提前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培训机构依法需向消费者退费的,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当同等获得退费,退费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案件详情:合同细节与争议焦点
(一)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0 年 12 月 27 日,贾某与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教育辅导协议》。
在其中一份协议里,详细约定了培训的各项关键信息。正价课时 200 小时,赠送 50 小时,总课时 250 小时,费用 49000 元。
(二)合同解除原因
2021 年,思某教育分公司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的运营陷入了困境,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为贾某的孩子提供稳定的教育培训服务。
2021 年 9 月 22 日,贾某与思某教育分公司确认解除了这两份寄托着无数期望的《委托教育辅导协议》。
(三)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后,退费问题自然而然地摆在了双方面前。对于其中一份协议的退费金额 70965 元,双方基于清晰的账目和合理的计算,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另一份协议的退费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议。
这份协议中,贾某已使用 191.5 小时的课程,剩余 8.5 小时正价课时,这是贾某已经支付费用但孩子尚未享受到的教育服务;以及 50 小时赠送课时,这 50 小时的赠送课时,虽然名义上是赠送,但实际上贾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将其与正价课时一并考虑在价格之中的。贾某坚定地认为,既然培训机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服务,那么未使用的全部课时,包括赠送课时,都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可是,思某教育分公司却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赠送课时是一种额外的福利,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而提供的一种促销手段。贾某并没有为这些赠送课时支付直接的对价,所以在退费的时候,不应该将赠送课时纳入退费范围。他们仅同意退还 8.5 小时正价课时对应的 2082.50 元,对于贾某要求退还赠送课时费用的主张,坚决予以拒绝。
一审判决与质疑
(一)一审判决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后,作出了判决。法院部分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思某教育分公司退还 73047.50 元,这其中包括了双方无争议的另一份协议退费 70965 元,以及本案争议协议中 8.5 小时正价课时对应的费用 2082.50 元 。然而,对于贾某极为关注的 50 小时赠送课时的退费请求,一审法院却没有支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贾某与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且因思某教育分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但赠送课时的性质与正价课时不同。赠送课时是培训机构基于贾某购买正价课时而给予的额外福利,贾某并没有为这些赠送课时支付直接的对价。从合同的表面形式和通常的商业理解来看,赠送课时似乎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因此,根据这样的判断,一审法院认为思某教育分公司无需退还未使用的赠送课时费用。
(二)贾某的质疑与上诉
贾某对一审判决结果感到十分不满。在他看来,一审法院对赠送课时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的交易情况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虽然赠送课时在名义上是 “赠送”,但从整个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逻辑和自己的消费决策过程来看,这些赠送课时绝不是简单的无偿赠与。
二审判决与关键理由
(一)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明确支持了贾某关于赠送课时也应退费的主张,认为一审法院在对赠送课时性质的认定以及退费范围的判定上存在偏差。二审法院经过严谨的推理和论证,认定思某教育分公司就剩余的 8.5 小时正价课时与 50 小时赠送课时均应承担退费责任。
在具体的退费金额计算上,二审法院采用了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根据 “合同总价 ÷ 包括赠送课时在内的总课时 × 包括未使用的赠送课时在内的未使用总课时” 这一公式,得出争议协议的退费金额为 11466 元(49000 元 ÷250 课时 ×58.5 课时) 。再加上双方没有争议的另一份协议退费 70965 元,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思某教育分公司共应退还贾某 82431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赠送课时的法律性质剖析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赠送课时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刻而精准的剖析,这也是改判的关键依据之一。从商业实质的角度来看,虽然赠送课时在表面上被标注为 “赠送”,给人一种无偿获取的错觉,但实际上,这是培训机构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培训机构在制定价格策略时,会将赠送课时所对应的 “学费免交” 部分巧妙地摊入消费者购买的正价课时的成本之中 。通过这种方式,培训机构既能吸引消费者购买更多的正价课时,又能确保自身达到预定的利润率。例如,在本案中,思某教育分公司在与贾某签订合同时,将 50 小时的赠送课时与 200 小时的正价课时进行捆绑销售,贾某支付的 49000 元费用,实际上是为这 250 小时的总课时买单,而并非仅仅针对 200 小时的正价课时。
从消费者的决策角度出发,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和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往往会将正价课时与赠送课时一并纳入考量范围。他们会综合评估总课时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格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物有所值。在贾某的案例中,他在决定与思某教育分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高额费用时,无疑是将赠送的 50 小时课时视为整个教育培训服务的一部分,认为这些赠送课时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从而提升学习效果。因此,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共同构成了教育培训合同的交易标的,消费者支付的合同价款对应的是全部课时,包括赠送课时 。二审法院对赠送课时法律性质的这一准确认定,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对赠送课时的片面理解,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思路和参考依据。
(三)合同解除后的退费原则解读
二审法院的判决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合同解除后的退费原则进行了深入解读。根据《民法典》第 56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在本案中,由于思某教育分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这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作为违约方,思某教育分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贾某未使用的课时费用进行退还,以恢复到合同未履行前的状态。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贾某支付了全部的课时费用,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获得完整的教育培训服务。然而,由于思某教育分公司的违约,贾某的孩子无法享受剩余的课时,这对贾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同等对待,都纳入退费范围。
(四)科学退费计算方式的运用
在计算退费金额时,二审法院摒弃了一审法院简单地按照正价课时单价计算退费的方法,而是采用了一种更为科学、公平的计算方式。这种方式以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全部正价课时、全部赠送课时计算出来的平均价格作为退费计算单价,即退费单价 = 合同总价 ÷(全部正价课时 + 全部赠送课时) 。在本案中,争议协议的合同总价为 49000 元,总课时为 250 小时(包括 200 小时正价课时和 50 小时赠送课时),那么退费单价为 49000 元 ÷250 小时 = 196 元 / 小时。贾某未使用的总课时为 58.5 小时(8.5 小时正价课时 + 50 小时赠送课时),所以退费金额为 196 元 / 小时 ×58.5 小时 = 11466 元。
这种计算方式充分考虑了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在合同中的整体性和关联性,避免了因单独按照正价课时单价计算退费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它更加准确地反映了贾某实际未享受的教育培训服务的价值,确保了退费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通过运用这种科学的退费计算方式,二审法院为解决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范例,使得类似案件在处理时有了更加明确、合理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