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使得小区内树木倾倒致业主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1/16 15:19:28 点击数:
导读: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使得小区内树木倾倒致业主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闽0102民初8640号/民事法律参考)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物

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使得小区内树木倾倒致业主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闽0102民初8640/民事法律参考)

刘某建诉某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职责通常覆盖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包括公共区域的绿化林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林木造成他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故在审查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充分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一方举证证明其作为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人已充分履行了小区安全管理义务,包括根据气象预警及时排查林木倾倒的安全隐患,针对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提前加固高危树木等职责。在物业服务单位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或者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相关物业费用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 5 12 日中午,福州市气象局发布黄色预警信号,提示当天下午部分地区将出现 6 - 9 级的大风、阵风 。傍晚,刘某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的小轿车被狂风刮倒的树木砸中,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费用高达 2750 元 。刘某认为,物业公司对根部长期腐烂的树木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却辩称,刘某当月尚未缴纳停车管理费,其对刘某私自停放的车辆不存在管理义务,且树木倾倒系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已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小区内的树木进行修剪,最近一次修剪维护是在 5 9 日,已尽到基本维护义务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按月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并安排专人对小区内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但事故发生处的树木存在一定程度的慢性病害,在气象局发布气象预警后,物业公司未对该处树木进行加固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认定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理应对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 。在已有黄色预警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既未加固已存在病害的树木,亦未警示业主,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需对案涉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对小区绿化林木的管理职责

面对这些令人痛心的事件,我们必须深入剖析物业在小区绿化林木管理中的职责,这不仅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也能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提供有力保障。

日常管理职责

物业对小区绿化林木的日常管理职责涵盖多个方面,每一项工作都关乎着绿化林木的健康生长与小区的整体美观。浇水是最基础的工作之一,看似简单,却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季节、气候和植物的需水量,物业需合理安排浇水频率和浇水量。在炎热的夏季,气温高、蒸发速度快,小区绿化需要更频繁地浇水,通常每天或每两天浇水一次;而在冬季,气温低,植物生长缓慢,浇水间隔则可延长至每两周或每月一次 。施肥也是关键环节,不同的植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肥料的需求各异。一般来说,春季和秋季是大多数植物生长旺盛的时期,此时施肥尤为重要。施肥时需先测试土壤,了解其营养含量和 pH 值,以便选择合适的肥料。如慢释放肥料就比较适合小区绿化,因为它能在长时间内为植物提供稳定的营养。修剪同样不可或缺,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修剪,不仅能保持植物的形态美观,还能促进其健康生长。乔木要定期修剪枯枝、病枝和徒长枝,以避免这些枝条影响树木的整体生长和美观,同时也能减少安全隐患;灌木则需定期修剪造型,使其保持整齐美观,提升小区的整体景观效果。

安全管理职责

在安全管理方面,物业肩负着重大责任。排查安全隐患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物业需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林木进行检查,观察树木的生长状况,查看是否有枯枝、病虫害侵蚀以及根基不稳等问题。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处理,比如修剪枯枝、治理病虫害、加固树木根基等。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物业更需提前行动,对高危树木进行加固。可采用支撑、绑扎等方式,增强树木的稳定性,防止其在恶劣天气中倾倒。还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树木发生倾倒、折断等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规定下物业责任认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解读

在小区绿化林木损害事件的责任认定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发挥着关键作用 。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侵权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原则的设立,充分考虑了在小区绿化林木管理这类事件中,居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物业日常管理的相关证据,难以证明物业存在过错。而物业作为专业的管理方,对小区绿化林木的管理情况更为了解,掌握着相关的管理记录和资料,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有助于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实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条文及意义

除了民法典中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还有一系列与物业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物业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判断物业是否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若物业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需要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像日常保洁记录、安保巡逻记录等。若业主以物业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抗辩,物业则要拿出已进行维修或者维修受客观条件限制等相关证据。这些法律条文共同构建起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保障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物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物业的管理行为,促使物业积极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物业不能免责的情形分析

极端天气非免责 “挡箭牌”

在很多小区绿化林木损害事件中,物业常常以极端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试图免除自身责任,但这种理由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即使面对极端天气,若物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提前排查隐患、采取加固等措施,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责任 。因为在现代气象科学较为发达的今天,极端天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也有能力在气象预警发布后,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因极端天气导致的树木损害风险。

业主欠费与物业责任无关

个别业主暂时未缴纳相关物业费用,同样不能成为物业免除对小区绿化林木管理责任的借口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物业会以个别业主欠费为由,忽视自身对小区公共区域包括绿化林木的管理职责,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集体合同关系,物业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其收取的物业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的管理和维护 。个别业主欠费只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个别纠纷,不能影响物业对整个小区应尽的管理义务 。比如在上述福州小区案例中,物业公司以刘某当月未缴纳停车管理费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对象应是全体业主 。刘某在小区内并无固定停车位,可能停放在小区任一公共停车位上,物业公司一直向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停放车辆的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就应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发生事故后,物业公司以单个业主当月未缴纳停车管理费而要求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 这充分说明,物业不能将个别业主欠费作为其不履行小区绿化林木管理责任的挡箭牌,无论业主是否欠费,物业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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