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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2019)苏0903行初209号/民事法律参考)
盐城某马科技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1.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受企业工作规则及服务标准等制度约束、劳动者薪酬标准及惩戒措施是否由企业单方确定、劳动者是否佩戴企业统一标识及接受考勤管理等因素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完成外卖配送任务的合理期间和所必经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劳务” 还是 “劳动”
(一)形式之惑
劳务合同的表象在当今的外卖行业中,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企业之所以倾向于签订此类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用工成本和风险的考量。劳务合同相较于劳动合同,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用工成本 。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关系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也相对简单,这使得企业认为可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这种合同形式也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初步的困惑 。从法律层面看,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受民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而劳动关系则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 。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仅仅依据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双方的关系,容易出现偏差 。就像陈某与盐城某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双方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二)实质探寻
“三从属性” 判断标准为了准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形式,而需要深入探究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从 “三从属性”,即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
组织从属性:在陈某的工作中,他必须经过站点授权才能通过 APP 接单,这一行为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深刻的组织管理意义 。站点授权就像是一道 “关卡”,只有通过这道关卡,陈某才能获得接单的资格,进而开展工作 。这表明陈某的工作并非完全自主,而是受到公司严格的组织管理 。公司制定的接单规则、服务标准等制度,也如同一条条 “绳索”,将陈某紧紧地束缚在公司的组织体系之中 。他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和标准来完成工作,否则就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例如,如果陈某违反了接单规则,可能会被限制接单次数,甚至被取消接单资格;如果他没有达到服务标准,如配送超时、服务态度差等,也会受到公司的批评和处罚 。这些都充分体现出陈某在组织上对公司的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陈某的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完全由公司单方确定,这使得他在经济上对公司产生了强烈的依赖 。公司就像是 “发号施令者”,决定着陈某的收入多少 。陈某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薪酬标准来获取劳动报酬,自己几乎没有议价的能力 。公司还可以依据客户评价对陈某实施扣薪等惩戒措施,这进一步强化了公司在经济上对陈某的控制 。如果陈某收到客户的差评,公司就可能会扣除他的部分工资,这直接影响到他的经济收入 。这种经济上的从属性,让陈某的生活与公司紧密相连,他的劳动所得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人格从属性:陈某需要统一佩戴公司标识装备,这不仅是一种外在的形象展示,更是公司对他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陈某纳入到自己的品牌体系中,让他代表公司的形象进行工作 。陈某还要接受考勤管理与服务监督,这意味着他的工作时间、工作行为都受到公司的严格约束 。公司会对他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如果他迟到、早退或者旷工,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服务过程中,公司也会对他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如果发现他存在服务问题,同样会进行批评和处罚 。这些都表明陈某在人格上对公司存在明显的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结论
综合以上 “三从属性” 的分析,虽然陈某与盐城某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从实际的用工情况来看,双方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劳动关系 。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判断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的形式,而应该深入分析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用工环境下,特别是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更需要我们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来判断劳动关系,避免因形式上的合同而忽视了实质的用工关系。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