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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另一方不同意,法院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法司法观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
三、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在线诉讼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提供了更多选择,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应当以当事人主动选择或者同意为前提。本条明确适用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这里所述的“经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一般仅及于自身,结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同意”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理解把握:
(一)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方式
实践中至少可以包括:主动作出在线诉讼行为、口头同意、在诉讼平台确认同意、线下书面同意,等等。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留痕追溯,均是作出同意的有效方式。
(二)关于“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
当事人关于是否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对自身产生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的权利,案件可以采取“半在线”方式审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作出特殊安排,明确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上述诉讼环节中,要求其他方当事人线下参审,但应当提出合理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其理由成立的,可以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四、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本条未对在线诉讼的适用主体、案件类型和程序环节作出限定,而采用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的表述。这说明在线诉讼方式既适用于各类诉讼主体、各层级法院,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和诉讼各程序环节;既可以全流程适用,也可以仅在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根据该条规定,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等,只要符合适用条件,均可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实践中,对于哪些属于“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意愿、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例如,部分国家赔偿案件,如果不存在重大敏感因素,当事人自身又有在线诉讼需求的,也可以在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在线诉讼时需区分考虑是所有诉讼环节均不适用在线方式,还是部分诉讼环节不宜在线。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应当全案线下审理;而对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审理耗时长的案件,庭审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下开展,而此类案件的立案、调解、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线上线下有序融合衔接,才应当是在线诉讼的主流和常态。
五、在线诉讼的效力
本条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并行不悖,可以相互替代和转换。已经依法在线完成的诉讼活动,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不必在线下重复完成。如果诉讼主体同意在线诉讼,但又不履行诉讼义务,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在线诉讼系统的,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