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2/12 19:35:07 点击数:
导读: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提出】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

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问题的提出】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反映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提出,在审理涉及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时,常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但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法或者难以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对此如何处理,把握不准,需要明确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集中力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只限于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侵权事实已经确定,只是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经过讨论,多数人认为,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是有密切联系的,没有限制在特定的领域;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对于能否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大家原则同意一些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倾向性观点,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案件。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相关案例

(2024)12民终2031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刘某军的水稻田与接受喷洒作业的12垧玉米相邻,结合四份通话录音等案卷内现有证据,能够确信李某柱操作无人机实施喷洒作业与刘某军种植的水稻受害具有高度可能性。依照前引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案涉水稻受害事实予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自由心证原则适用于侵权事实的确定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领域,而不仅仅适用于侵权事实确定的领域。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中,由于刘某军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柱操作无人机实施喷洒作业的行为在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且亦未提供有关受害水稻面积及水稻减产、绝产斤数的鉴定意见,故基于侵权事实存在而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客观情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前述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的法律规定,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待有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各自权利再行予以救济。 综上所述,刘某军与李某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1)0681民再4

本院再审认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本案道路工程施工后,该工程周边的几十户村民的房产均有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墙面、楼板开裂等),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7月出具的保证书,亦说明了因道路施工车辆运输及软基处理原因等,造成道路两侧部分房屋开裂。事后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当地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对各户的损失予以不同程度的补偿,进一步说明了该工程的施工与周边房产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周某勇的房产邻近施工工程,其房产在施工前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因工程的施工,进一步加剧了其房产墙面、楼板开裂等损坏,因此,案涉房产的损坏与工程施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因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周某勇的房产进一步损失,构成侵权,对此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予以支持。本院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周某勇房产的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因周某勇无法提供自建房的图纸及其他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周某勇主张其房产的修复费用200000元,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的答复,即“在已能认定损害确实存在,只是具体数额尚难以确定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在周某勇的房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经本院现场勘察,周某勇的房产确实存在损害,且有关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该建筑物的安全性完全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即周某勇的房产受本案工程施工影响后,为恢复至安全居住状态的修复费用必然较大。鉴于以上情况,本院综合全案各方面考虑,酌定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周某勇承担房产损失的修复费用为145000元,周某勇请求施工单位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予以支持。龙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发包人及业主,并非实际施工单位,与周某勇的房产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周某勇也未能举证证明二者有存在过错,故龙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周某勇请求龙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2019)闽0681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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