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2号)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