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不可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由抗辩

  发布时间:2026/2/17 19:56:35 点击数:
导读: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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