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

  发布时间:2026/2/26 19:18:27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最高法裁判观点:(2019)最高法执监326号)裁判要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

(最高法裁判观点:(2019)最高法执监326号)

裁判要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评析

申请人未及时行动的法律后果

一、赔偿责任的承担

1 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承担赔偿责任以其存在过错为认定标准 。过错的判断主要基于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若申请人明知自身未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却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主观故意的过错。若申请人因疏忽大意,未关注保全期限及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导致未及时解除保全,同样存在过错。在案例一中,甲公司因内部决策失误、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未能及时诉讼,且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其对乙公司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认定标准旨在促使申请人谨慎行使权利,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 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财产被保全而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损坏,如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利息损失、被查封房产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则是指由于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损失,如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承担的违约金、因生产停滞导致的利润损失等。但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全人需对其主张的损失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案例二中,丁因房产被查封无法交易,错失最佳出售时机,随着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房产价值缩水,该价值缩水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丙应予以赔偿。明确赔偿范围有助于准确界定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保全效力问题

1 保全效力不因未及时申请解除而自动失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全措施的解除需遵循法定程序,要么由申请人申请解除,要么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并未规定保全效力自动失效。从立法精神来看,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在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前,其效力应持续存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若保全效力自动失效,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有机可乘,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在(2019)最高法执监 326 号案件中,明确指出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2 对被保全人权益的影响及救济途径

保全效力不自动失效,会对被保全人的权益产生诸多影响。被保全人的财产使用、处分权受到限制,如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资金无法自由支配,被查封房产无法进行买卖、抵押等交易,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然而,被保全人并非毫无救济途径。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说明保全措施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请求法院审查保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若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会依法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被保全人还可以在因保全遭受损失时,向申请人主张赔偿,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实际案例中,被保全人通过提出保全异议,成功解除了不合理的保全措施,保障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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