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认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6/4/5 19:49:32 点击数:
导读:未发生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认定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粤0118民初251号)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

未发生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认定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粤0118民初251号)

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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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主编:《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

出版时间:2021.12.01

司法实践中,在机动车无接触的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及其责任分配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四个要素:①发生在道路上;②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③造成事故的主体是车辆;④车辆存在过错或意外。由此可知,“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基于前述分析可知,交通事故包括有接触的交通事故和无接触的交通事故,对于有接触的交通事故,通常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承担。而对于无接触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通常因难以划责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出具认定书但不划责,导致事故当事人对责任承担产生争议。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加以认定,并非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唯一证据,故人民法院在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3)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适用过失相抵责任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首先,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时,加害人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在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受害人有过错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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