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6/4/5 19:44:57 点击数:
导读: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法裁判观点:(2007)民一终字第100号)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向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中心查询的结果表明,土地管理部门未就本案讼争土地颁发过土地

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法裁判观点:(2007)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向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中心查询的结果表明,土地管理部门未就本案讼争土地颁发过土地使用权证,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总第34),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5页。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_审查明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中心查询,讼争土地的权利申报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4938部队,因与邻宗有重大纠纷,该地块未颁发土地使用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就南京空军装备部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南京市国土局地籍处和南京市房管局综合管理科咨询。国土局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代表土地登记的内容,土地的情况应当以土地证为准。房管局也认为,应当以土地证作为土地状况的证明。

二、当事人的一审起诉与答辩情况

南京空军装备部起诉称:1958年,南京市燕子矶区迈皋桥人民公社(现为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幕府山街道办事处)与其所属中国人民解放军045部队(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4938部队)协商,由迈皋桥人民公社借用空字045部队电网西侧土地36.5亩(迈皋桥街260号,原中国人民解放军045部队大门西北角处),双方签订了借用协议书,并约定在借用期间公社有权耕种,部队如因国防建设需要,有权收回。此后该宗土地即由部队无偿借给公社种植蔬菜使用。近年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幕府山街道办事处在该宗土地上违章建设停车场,并租赁给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使用,非法牟利,违反了原借用协议的约定。加之部队建设需要,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幕府山街道办事处返还借用土地36.5亩,合计人民币10220万元;(2)判令江苏省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从占用的该土地范围内迁出。

南京市下关区幕府山街道办事处答辩称:首先,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借用土地合同纠纷。争议土地自1953年就由窑上村使用至今,期间经过几次区划调整,但土地使用人始终没变,土地使用税亦由实际使用人交纳。其次,从原告提交的“空军南京军械仓库营区地界图”来看,争议土地上存在权属争议,不属于原告所有,因此,其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再者,1958年协议中仅提到“让出”,并无借用之意,原告依此协议起诉不能成立。综上,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首先明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实体审理。经一审法院调查,土地管理部门从未就讼争土地颁发过土地证,即该地块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原始确权,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南京空军装备部的起诉。

四、当事人上诉和答辩

南京空军装备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于199091日即取得了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两证合一的《南京市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需再行确权,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土地权利”没有法律依据;(2)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法律授权的适格的发证机关,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也无权颁发土地证,一审法院以土地管理部门未就讼争土地颁发土地证为由否认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幕府山街道办事处答辩称:(1)南京空军装备部1990年领取的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具有两证合一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土地权利”客观、正确,本案属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清楚;(2)南京空军装备部至今取得讼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认定,199091日,南京空军装备部取得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该所有权证在“使用国有土地情况”一栏“土地来源及取得日期”项下载明:“土地使用范围及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所示为准。”

在南京空军装备部提供的19973月绘制的《空军南京军械仓库营区地界图》中的“说明”一栏载明:“(1)本座落四周均有围墙和电网,有争议的土地无围墙和电网;(2)权属界线均以围墙外边为准,围墙归我部所有。”本案讼争地块在该地界图所示的围墙之外。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中心查询的结果表明,土地管理部门未就本案讼争土地颁发过土地使用权证,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南京空军装备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南京空军装备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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