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义务,应当判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确定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6/4/9 18:18:55 点击数:
导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义务,应当判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确定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来源: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三期(总第二十五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义务,应当判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确定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

来源:3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三期(总第二十五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四个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进行了现场答疑。

问题四: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以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法定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补偿义务违法后,应当判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确定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提问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谭星光)

答疑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规划、征收补偿政策等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导向,选择最有利于化解争议的判决方式:补偿内容确定的,依法作出具有补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尚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裁量的,判决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补偿决定。具体可从以下两个层面把握:

一般而言,征收补偿事项涉及土地权属、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安置人口核定、年产值标准确定、社会保障落实等多重事实认定与政策适用,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和首次判断权范畴。如果案件中补偿项目、补偿面积、安置人口、补偿标准等基础事实尚存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现场勘查或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相关补偿内容需要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征收补偿方案、片区综合地价、专项安置政策等综合裁量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确定具体补偿金额,而应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明确、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可在裁判文书中对补偿原则、补偿标准等予以释明指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规范履行补偿职责,防止久拖不决。

同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避免循环诉讼,对于补偿基础事实清楚、补偿依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化裁判的可执行性。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征地批复、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安置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已对补偿方式、项目、计算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土地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数量等主要事实无实质争议,现有在案证据足以直接认定补偿内容,无需行政机关再行调查核实或行使裁量权的,或者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无正当理由怠于核算、拒不履行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查明事实,直接作出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确定具体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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