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并以此判令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6/4/15 20:58:45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未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并以此判令解除合同(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知民终970号/民事法律参考)此外,原审判决虽然没有支持金桫椤公司关于蚕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

当事人未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并以此判令解除合同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知民终970/民事法律参考)

此外,原审判决虽然没有支持金桫椤公司关于蚕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本案中,金桫椤公司及蚕丝公司均未主张金桫椤公司于2017年安装GPS系统属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双方也未陈述和举证证明本案存在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况。因此,原审判决在缺少当事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径行依据情势变更条款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出。同时,鉴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金桫椤公司坚持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蚕丝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故涉案合同因签约双方达成解约合意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评析

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之误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与要件

在合同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体现 。该条款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几个关键构成要件。

首先,“不可预见” 要求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凭借当时的认知水平和信息储备,无法预料到的。以一些突发的、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在事件爆发前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很难预见到其会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其次,“非不可抗力” 明确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情势变更虽然也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再者,“不属于商业风险” 是一个重要的区分点。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正常面临的风险,比如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供求关系的一般变化等;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必须是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最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目的,即当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极大不公平,或者合同原本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具备适用该原则的合理性。

(二)本案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误用分析

回到金桫椤公司与蚕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法院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存在明显错误。在整个原审诉讼过程中,金桫椤公司及蚕丝公司均未主张金桫椤公司于 2017 年安装 GPS 系统属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形。同时,双方也未就本案存在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情况进行陈述和举证。从证据和当事人主张的角度来看,本案缺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事实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遵循 “不告不理” 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应主动适用当事人未主张的法律条款。原审法院在缺少当事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径行依据情势变更条款判决解除涉案合同,这不仅违反了 “不告不理” 原则,也剥夺了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举证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这一错误的判决也为后续的司法程序带来了混乱和不确定性。

二审的转机与合同解除新依据

(一)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当原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错误被指出后,二审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局面。在合同法律体系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自主选择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体现了意思自治在合同解除中的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和商业判断,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合同关系。当双方都认为解除合同是更有利的选择时,法律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允许合同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以促进市场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

(二)二审中解约合意的达成过程

在金桫椤公司与蚕丝公司合同纠纷的二审中,金桫椤公司始终坚持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其态度坚决,表明了对解除合同的强烈诉求,或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了诸多阻碍,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其预期的商业目标,甚至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而蚕丝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这一转变使得双方原本对立的局面发生了改变,双方的意愿达成了一致,形成了解约合意 。基于这一合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为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得双方能够从合同纠纷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规划各自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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