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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后怠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是否可提出执行异议?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3)最高法执监221号/民事法律参考)
本院认为,结合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为:刘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对贵阳中院未启动案涉房产处置程序的行为提出异议,是否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后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拍卖等积极行为,同时还包括拖延评估、拍卖等消极不作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贵阳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阳中院尽快依法拍卖该院查封的案涉63套房产。贵阳中院以“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3套房产继续进行司法处置可能会引起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造成无益拍卖,刘某表示知悉该情形但要求贵阳中院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刘某认为贵阳中院不予处置案涉63套房产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提出执行异议,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贵阳中院、贵州高院以刘某系针对执行法院的不作为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的认定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贵阳中院(2021)黔01执异953号执行裁定、贵州高院(2022)黔执复81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总结
一、核心结论
可以提,且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民诉法第 232 条)的法定受理范围: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怠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属于违法消极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限期启动处置程序;异议被驳回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还可同步申请提级执行 / 指令执行。
二、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2021 修正)第 232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改正,不成立的驳回;不服可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 7 条:执行行为异议包括法院拖延评估、拍卖、变卖等消极不作为(属于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行行为”),明确纳入审查范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 条:执行法院逾期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可提异议,也可依据民诉法第 233 条申请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责令限期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