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被告在本诉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均可提起反诉

  发布时间:2026/4/22 16:34:05 点击数:
导读:本诉被告在本诉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均可提起反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四,提起反诉的时间要求。反诉的提起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

本诉被告在本诉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均可提起反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第四,提起反诉的时间要求。反诉的提起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起,但最迟什么时间提起才有效,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即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这样法庭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集中进行法庭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这样较之于将两诉分别审理可以省去许多重复程序,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准确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既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辩论结束前,也包括二审程序中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换言之,本诉被告在本诉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均可提起反诉。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于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学理上称为“上诉变化”。对于“上诉变化”,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92年意见》第184条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但由于规定对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的反诉,二审法院不能判决,事实上是对上诉变化的禁止。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应当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侵犯,不利于程序安定和纠纷的彻底解决。该条文的修改则是吸收了上述观点以及实务中的建议,提供了“上诉变化”可以在二审程序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之外的第三种解决方式,即在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就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审被告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此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尊重,还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程序安定。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将调解的相关情况制作笔录入卷;第二,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一并审理是基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和审级利益这一前提,因此必须在征得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依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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