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提交通话记录,但不能证明沟通内容,不宜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26/4/28 17:16:56 点击数:
导读:原告仅提交通话记录,但不能证明沟通内容,不宜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裁判观点:(2026)最高法民申243号)裁判要旨原告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间存

原告仅提交通话记录,但不能证明沟通内容,不宜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6)最高法民申243号)

裁判要旨

原告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审查某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造船款需于2022415日前付清。同年629日,某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张某某代其向案外人支付45万元,明确代付款项用于抵销张某某对某某公司的欠款。同年71日,张某某向该案外人转账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2022415日;《付款委托书》虽然约定张某某向案外人的付款可以抵消对某某公司的欠款,但该《付款委托书》仅是双方合意对《8XXXX船结算协议》履行方式的变更。即便按照张某某最后一次履行之日即202271日起算诉讼时效,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相关通话记录可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的问题。某某公司曾向原审法院提交王某某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拟证明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本案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张某某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某某公司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某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某某公司短信催收行为效力问题。如前所述,本案诉讼时效即使自202271日起算,某某公司202577日向张某某的短信催收行为亦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不论该短信是否实际到达张某某处,均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上一篇: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如何处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