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直接确认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后,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6/5/4 17:34:13 点击数:
导读:执行法院直接确认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后,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25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摘自《执行工作指导》)纪要整理:陈海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助理【基本案

执行法院直接确认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后,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25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摘自《执行工作指导》)

纪要整理:陈海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助理

【基本案情】

在执行A公司与冮某执行回转一案过程中,执行实施部门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冮某名下案涉房屋。后案涉房屋的承租人Z酒店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等凭证,请求确认并保留其承租权。执行实施部门经审查,明确因Z酒店与冮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先于该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通知当事人确认并保留Z酒店的承租权。

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出异议,请求确认Z酒店不享有租赁权。异议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异议请求。A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法院亦驳回了其复议请求。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法律问题】

执行法院直接确认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的,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请求确认租赁权,实质是请求排除案涉房产司法处置后的交付行为,应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异议,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理论,无论是否认可租赁,都不涉及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因此Z酒店要求确认租赁权,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异议,应当通过异议、复议程序救济。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为第一种观点。

第一,Z酒店请求确认租赁权,实质是请求排除案涉房产司法处置后的交付行为,应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异议,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进而将后续救济导入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

第二,租赁权对案涉房产的处置价值影响很大,应查明租赁权的真实性、处置时应否涤除等问题。相关认定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断,程序上保障当事人通过异议之诉查明事实、解决争议更合适。

第三,本案执行回转并非因执行依据被撤销,而是先前的错误执行行为导致,应考虑纠错的效果,通过异议之诉对两种权利优先性进行比较,更有利于保护双方权利。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434号执行裁定已经明确“案外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实质上是主张以租赁关系排除人民法院在租赁期内对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应与已有案例裁判规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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