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之债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主张返还

  发布时间:2026/5/18 18:05:46 点击数:
导读:赌资之债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主张返还(最高法裁判观点:(2025)最高法民再142号)裁判要旨赌资之债,其性质在法理上应属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虽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即债权人不得通过

赌资之债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再主张返还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5)最高法民再142号)

裁判要旨

赌资之债,其性质在法理上应属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虽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即债权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亦不得再主张返还。

首先,关于130万元中的80万元(包括2014101350万元、201552730万元)。本院再审查明,2014910月期间,在澳门赌场,孙某向刘某甲出借80万元供其赌博。故除本案所涉3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在孙某与刘某甲之间还存在80万元的赌资之债,其性质在法理上应属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虽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即债权人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亦不得再主张返还。本案中,孙某辩称刘某甲于20141013日向其转账的50万元、于2015527日向其转账的30万元均系刘某甲向其偿还80万元赌资之债,刘某甲亦予以认可。鉴于孙某向刘某甲出借80万元供其赌博、刘某甲向孙某偿还前述80万元均发生在案涉借条出具之前,也即案涉借条出具时,80万元赌资之债作为自然债务已因债务人刘某甲的自愿还款而消灭,案涉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300万元已经固定,与80万元赌资之债并无关联,故王某甲关于刘某甲向孙某偿还的80万元应当首先冲抵本案300万元债务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130万元中的50万元(即20157750万元)。孙某在本次再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杜某于201549日手写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前述《借条》载明:“今借现金贰佰万元(2000000)整,于201567日到期归还。”刘某甲在“担保人”处签名。孙某于201549日、410日分别向杜某转账80万元、78万元。王某甲质证认为,前述《借条》出具的前一天,即201548日,杜某向孙某转账两笔款项共计170万元,足以说明该证据反映的借贷关系不真实。本院认为,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孙某于2015212日向杜某转账188万元,杜某于201548日向孙某转账170万元,孙某又于201549日、10日先后向杜某转账80万元、78万元。可见,孙某与杜某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且孙某向杜某转账的金额比杜某向孙某转账的金额多出176万元,结合杜某出具的前述《借条》以及刘某甲的认可,可以认定杜某确实欠付孙某款项。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1567日,刘某甲作为前述借款的担保人,在杜某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于201577日替杜某还款50万元,合乎情理。故王某甲关于刘某甲向孙某转账50万元系清偿本案讼争借款的申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判令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向孙某归还借款300万元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刘某甲及刘某乙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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