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相互重叠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发布时间:2026/5/21 17:31:38 点击数:
导读: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相互重叠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一册P334-335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一、关于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

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相互重叠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一册P334-335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关于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相互重叠以及一地两证或多证而引发的纠纷应否由法院受理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3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观点认为,承包农户间因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四至相互重叠以及一地两证或多证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首先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在政府部门不作为或者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对此,我们认为,上述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第4项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权利来源。凡因集体土地承包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人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权属纠纷。当然,审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必须依赖政府的配合和支持,查清案涉土地的权属变化情况,从而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一地存在多个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四至存在交叉的,案件审理法院要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当事人在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的同时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当登记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不必等待行政诉讼结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011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土地侵权案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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