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6/5/21 17:27:31 点击数:
导读: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裁判要旨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

裁判要旨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及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裁定驳回**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第一,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均附有条件,即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在“**清偿全部借款5.1亿元及相应利息的同时”,由陈文端、陈育辉解除相关担保并向**返还质押的股权,协助**取得公司印鉴及其他资料,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主张陈文端、陈育辉和南华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协助将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变更为**指定的人、返还南华公司印鉴和证照。上述请求均以**清偿债务为前提。现**并未实际清偿相应债务,却提起诉讼,以自己履行义务为前提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但其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属于不确定的事实,因此**请求的给付义务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亦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述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第三,关于**第一项要求确认《合作投资框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为**在本案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合作投资框架协议》虽有对双方此前债权债务金额进行确认的内容,但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和陈文端共同投资南华公司的事项,因此一审裁定认为《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与本案审理的借款合同关系是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无不妥。

此外,**在本案中一共提出七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其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部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从而裁定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另对**其他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并无不妥。本案并不存在人民法院向**行使释明权的法定情形,**主张一审法院未经释明剥夺了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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