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后,追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6/14 17:36:52 点击数:
导读: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后,追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沪民辖终15号)广州某商业银行诉上海某发展银行、董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

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后,追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沪民辖终15号)

广州某商业银行诉上海某发展银行、董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后,当事人(包括受移送法院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移送法院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即:对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即应依法继续审理,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认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则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有关情形,不应适用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对当事人异议审查后作出裁定。如受移送法院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裁定。

案件背景

本案中,广州某商业银行认为上海某发展银行及董某等人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场围绕证券市场诚信与责任的法律较量就此展开。而在案件推进过程中,管辖权异议问题成为了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之一,也引发了法律界对于相关法律条文适用的深入探讨。

管辖权异议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认为,案件的受理法院存在管辖不当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形,案件应当由其他法院进行审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在于,他们认为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因素,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匹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法院认为,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经过审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请求。

然而,原告广州某商业银行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并不认同。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过程中,存在对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于是,原告依法向上一级法院,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在上诉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强调案件的管辖权应当维持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移送后的波澜

当案件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后,本以为管辖权的争议会暂告一段落,然而,新的波澜再次涌起。被追加的被告董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董某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对其并不具有管辖权,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审理。他提出,自己的住所地、与案件相关的行为地等因素,表明案件应当由其他更合适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阶段的管辖权争议与之前有所不同。此前的管辖权异议主要是被告对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而此次是在案件移送后,被追加的被告对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挑战。这不仅涉及到对案件移送后管辖权稳定性的考量,也涉及到被追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以及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问题。董某的管辖权异议,使得案件的审理进程再次受阻,也引发了各方对于受移送法院在处理此类管辖权异议时应遵循何种程序的深入思考。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面临着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管辖权异议的难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案件的后续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两种审查程序的博弈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剖析

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程序设计的初衷,是赋予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质疑的权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审理。

在本案中,若适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结果。一方面,若法院依据该程序对董某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一旦认定异议成立,案件将再次面临移送,这无疑会使案件的审理进程进一步拖延。而且,这可能会对之前移送法院作出的裁定产生冲击,使案件的管辖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若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并驳回,被告董某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这又将引发二审程序,导致案件的处理周期延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二)依职权审查程序解读

依职权审查程序,其依据来源于法院维护司法秩序、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职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据职权对案件的管辖权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操作方式上,法院可以主动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核实,无需当事人的申请。

在本案中,依职权审查程序具有显著的合理性和优势。从合理性角度看,受移送法院在已经接收案件并着手审理的情况下,依职权审查能够避免因当事人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导致的诉讼拖延,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从优势方面来说,法院依职权审查可以迅速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判断,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依职权审查体现了法院对案件的整体把控能力,有助于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面对复杂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依职权审查能够使法院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恢复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审定音:撤销裁定的背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裁判要旨,对撤销裁定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与运用上,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受理移送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该条款主要针对案件移送后的管辖权问题,强调受移送法院在面对管辖权异议时,需谨慎判断自身是否有管辖权。若认为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若认为无管辖权,则需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而上海金融法院在处理董某的管辖权异议时,适用了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并作出裁定。这一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不符。因为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程序,更侧重于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要求存在差异。上海金融法院错误适用该程序,导致其作出的裁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这也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定的关键原因 。这一撤销决定,不仅体现了二审法院对法律条文准确适用的严格要求,也为类似案件在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一篇: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