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标准较低的非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2026/6/23 20:00:46 点击数:
导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标准较低的非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立案工作实务》P144-145页/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抚养费,是指义务人基于抚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晚辈,如子女、

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标准较低的非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

(《立案工作实务》P144-145/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抚养费,是指义务人基于抚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晚辈,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扶养费,是指义务人基于扶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平辈,如配偶、兄弟姐妹等。赡养费,是指义务人基于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对象一般是长辈,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因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引发的纠纷,如何预收案件受理费,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诉请均涉及财产内容,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三类案件的当事人经济一般比较困难,按财产案件收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应当按照标准较低的非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虽然此三类案件涉及财产性诉讼请求,但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权利基础看,系源于家庭成员间不同辈分、身份等特定义务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一般财产案件当事人之间无须具有特定人身关系不同。第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给付责任具有法定强制性,与一般财产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义务不同,二者在权利处分上有很大差异。第三,受抚养、赡养或者扶养者一般都是年幼、年老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处于弱势地位,如按照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不利于前述主体行使诉权。按照非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一方行使诉权,减轻其诉累。如在吴某甲、吴某乙与林某抚养费纠纷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提出诉讼费用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而不是财产案件标准计算及上诉人一方不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经查,本案系抚养费纠纷,诉讼费标准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比较适当,吴某甲、吴某乙如认为一审收取诉讼费有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请求复核。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如何收费。在实践中,涉及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二是离婚时未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或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子女单独向父或母主张抚养费。对于第一种类型,一般按照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具体以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有所不同,但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均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对于第二种类型,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预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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