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中的论述(非判项)是否能作为另案请求权的基础或认定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6/6/29 21:04:03 点击数:
导读: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中的论述(非判项)是否能作为另案请求权的基础或认定事实的依据?(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42201092)【最高院回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中的论述(非判项)是否能作为另案请求权的基础或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42201092

【最高院回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人民法院通过普通程序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要能够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能否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基本事实”,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该词具有相同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一般在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

(回复人:李赛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本院认为” 的剖析

(一)定义与内涵

在一份完整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 处于一个极为关键的位置。它通常紧跟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证据的列举和分析之后,是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度剖析和综合评判的核心部分。从作用上来看,“本院认为” 是法官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桥梁 。它不仅仅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提炼和梳理,更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以及司法经验,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的全面阐述。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本院认为” 部分会详细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的相似程度等事实认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会阐述适用著作权法相关条文的依据和理由,以此来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可以说,“本院认为” 是整个判决的灵魂所在,它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了法院作出判决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依据,使得判决结果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结论,更是一个有理有据的司法裁决。

(二)与判项的区别

判项和 “本院认为” 虽然都是判决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判项是法院对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的明确回应,具有直接的、明确的裁决结果。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判项可能会明确写明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 XX 标准计算,自 XX 日期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这样的判项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依据此判项申请强制执行。而 “本院认为” 则是对判案依据和推理过程的阐述。在上述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院认为” 部分会分析借条的真实性、借款交付的证据、双方关于利息约定的合法性等,通过这些分析来论证为什么最终会作出这样的判项。它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更多的是起到解释和说明判决合理性的作用 。简单来说,判项是法院给出的 “答案”,而 “本院认为” 是得出这个答案的 “解题过程”。

法律依据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占据着重要地位。该条款明确指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一规定的意义十分深远,它基于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旨在避免当事人对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的基本事实进行重复举证和无谓争议,从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在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这一事实就属于基本事实。在后续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的诉讼中,对于李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这一事实,张三无需再次举证证明,除非李四能拿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对于 “基本事实” 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不同的法官和法律从业者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在判断相反证据是否 “足以推翻”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时,也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生效判决中 “本院认为” 论述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关于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宏观的指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对 “基本事实” 作出了具体的界定。根据该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这一界定为我们判断生效判决中哪些事实具有预决效力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如果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认定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的性质(如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等事实,这些就属于基本事实。在后续涉及该合同的其他诉讼中,这些被认定的基本事实对后案具有预决效力。但如果生效判决中 “本院认为” 部分所阐述的只是一些对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次要情节或观点,就不能作为后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及交付时间等属于基本事实,这些事实在后案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就应被认可。但如果 “本院认为” 中提到卖房者曾口头表示可能会赠送一些家具,这一情节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和案件性质没有实质性影响,就不属于基本事实,不能作为后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实践中的认定

(一)司法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 部分论述的态度并非完全一致,而是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细致分析。

XX 建筑工程公司与 XX 材料供应商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的态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前,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因一批建筑材料的供应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在生效判决的 “本院认为” 部分认定,材料供应商所供应的部分材料虽在规格上与合同约定存在一定偏差,但该偏差在行业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尚不构成违约。之后,建筑工程公司以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瑕疵为由,再次起诉材料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在这起新的诉讼中,材料供应商拿出前一份判决的 “本院认为” 部分,主张自己供应的材料不存在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关于材料规格偏差在合理范围的认定,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内容,且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因此,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中,法院参考了前案 “本院认为” 的这一论述 ,对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行了综合判断。

然而,在 XX 科技公司与 XX 软件研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法院的观点则有所不同。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软件研发公司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了该软件的部分代码。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在 “本院认为” 部分对软件代码的相似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虽有部分代码相似,但无法直接认定软件研发公司构成侵权。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之后,科技公司以新发现的证据再次起诉软件研发公司,软件研发公司在庭审中拿出前案判决的 “本院认为” 部分,称法院已经认定不构成侵权。但法院明确指出,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只是对当时证据和事实的分析推理,属于裁判理由,不具有既判力 ,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需根据新的证据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软件研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重新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二)影响认定的因素

法院对 “本院认为” 论述在另案中认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决定了 “本院认为” 论述在另案中的效力和作用。

前后案件的关联性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前后案件涉及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且争议焦点紧密相关,那么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的论述就更有可能在后续案件中被参考。在上述建筑工程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的案例中,前后两案都围绕建筑材料供应这一法律关系展开,当事人相同,且都涉及材料供应是否存在违约的争议,所以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关于材料规格偏差的认定在后续案件中有参考价值。相反,如果前后案件关联性较弱,如一个是合同纠纷,另一个是侵权纠纷,即使当事人相同,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的论述在后续案件中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争议焦点的相似性也不容忽视。当后案的争议焦点与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所针对的问题高度相似时,该论述对后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例如,在一系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多个案件都围绕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前案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 部分对维修义务主体和责任范围的分析,就可能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的裁判思路和参考依据 。但如果后案的争议焦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如从租赁房屋维修义务转变为租金支付方式的争议,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关于维修义务的论述就难以在后案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证据的充分性同样至关重要。即使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有相关论述,如果后案中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相反证据,法院也会重新审视和判断。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尽管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认为无法直接认定侵权,但科技公司在后续诉讼中提供了新的关键证据,证明软件研发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此时法院就不会受前案 “本院认为” 论述的束缚,而是依据新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相反,如果后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力的相反证据,而前案 “本院认为” 部分的论述又与基本事实相关,法院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考该论述来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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