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是否应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费?

  发布时间:2026/7/8 19:57:25 点击数:
导读:对于当事人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是否应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费?(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4123000085)【最高院回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

对于当事人交纳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是否应在胜诉后由法院退费?

(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4123000085

【最高院回复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在起诉时预交,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胜诉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最终实际负担,人民法院应向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上诉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并向败诉方追缴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据此条规定,申请鉴定、公告的当事人直接将鉴定、公告所需费用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鉴定费、公告费不属于由人民法院代收的诉讼费用,适用“谁主张、谁负担”的收费原则,而非“败诉方负担”的收费原则,因此不适用胜诉退费的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故一般情况下,保全申请人主张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全申请费的,应在提起诉讼后将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支持原告或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应在判决主文中列明,并通过案件执行程序实现。司法实践中,有些保全申请人在起诉时并未将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部分直接列明由被申请人负担保全申请费。此种情形下,由于当事人无法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保全申请费,人民法院应当向保全申请人退还保全申请费,并向被申请人追缴。

回复人:张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总结

先搞懂基准:只有案件受理费,适用胜诉法院退费

想要分清三类费用的特殊规则,首先要明确法定的胜诉退费核心原则,这也是很多人混淆的根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院法官明确解读:案件受理费是唯一常规适用胜诉退费的费用。原告、上诉人胜诉后,原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向败诉方追偿,直接由人民法院向胜诉方退还,再由法院向败诉方追缴对应费用。

而我们重点关注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均不适用这套通用规则,各自有专属计费、退费逻辑。

公告费、鉴定费:胜诉也不退,法院无退费义务

很多当事人胜诉后,会拿着公告、鉴定缴费凭证找法院退费,最终都会被驳回,核心原因只有一个:这两类费用根本不属于法院代收的诉讼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最高院法官对此作出明确界定:

1. 公告费、鉴定费适用谁主张、谁负担原则,而非案件受理费的败诉方负担原则;

2. 费用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机构,不经法院账户流转,自然不适用胜诉后法院退费的规定。

实务举例: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失联,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并预交公告费;或是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预交鉴定费。即便原告最终全胜,法院也不会退还该笔费用。

若想让败诉方最终承担该费用,唯一途径是:起诉时将公告费、鉴定费列入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败诉方赔付,胜诉后通过强制执行向对方追偿,而非找法院退费。

保全费:规则最特殊!分两种情形,可退费但有前提

和公告费、鉴定费不同,保全申请费并非绝对不退,是三类费用中唯一存在法院退费可能的费用,核心看是否列入诉讼请求、判决书如何载明。

情形一:已列入诉讼请求→不走法院退费,走执行追偿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最高院明确常规实操规则: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后,若希望对方最终承担,必须在起诉时主动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若支持该项诉求,会在判决主文明确列明,胜诉后可直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向败诉方追回保全费,无需、也不能找法院退费。

情形二:未列入诉讼请求→法院可直接退费(特殊补救)

这是司法实践中极易被忽略、但极具价值的特殊规则,也是最高院本次回复的重点亮点。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疏忽,起诉时没有将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导致无法通过判决主文申请强制执行。但部分法院会在判决书的诉讼费分担部分,直接载明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败诉方)负担。

针对该特殊情况,最高院明确专属处理规则: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实现该笔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保全申请人退还保全申请费,再由法院向败诉方追缴费用。

汇总|三类费用胜诉退费终极对照表

1. 公告费:谁主张、谁负担,法院不代收、不退费,需列入诉请向对方追偿

2. 鉴定费:谁主张、谁负担,法院不代收、不退费,需列入诉请向对方追偿

3. 保全费:①列入诉请→胜诉后强制执行追偿;②未列诉请但判决对方承担→法院直接退费


上一篇: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