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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附带的执行通知的内容是否可以代替执行通知
(来源:《执行案件办理实务》P52-5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实践中出现一种探索,将执行通知的内容附于裁判文书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就不再制发执行通知。该做法具有重要的价值,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一是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裁判文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义务成为应有之义,有助于维护裁判权威性。二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照裁判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主动履行率。三是减少送达环节,提高执行效率。借助生效裁判文书必然送达这一特点,将执行通知嵌入其中,解决了后续强制措施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审判阶段即完成执行送达的效果,从根本上堵住了一些被执行人恶意拖延的借口,让法院执行更顺畅。
虽然执行通知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执行通知具有如下独特的制度功能,因而裁判文书中所附执行通知性质的内容,并不能代替执行通知。第一,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执行通知意味着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对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督促作用。虽然执行依据中已经明确了债务履行期限,但是执行通知再给予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让被执行人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是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体现。执行通知还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不少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第二,执行启动正当化的公示作用。在实施执行文制度国家,执行启动的要件判定,是通过签发执行文来实现的,签发执行文则意味着符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要件。我国没有确立执行文制度,执行程序能否开始,建立在执行立案是否被受理的基础上。受理执行案件,既意味着执行申请符合执行启动的要件,也意味着执行程序的正式启动。发出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已经启动,发挥着公示执行启动正当化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第三,保障被执行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执行程序坚持的是债权人中心主义理念,奉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但执行程序的主动性与单向性,决定了执行程序出现公权力侵害私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此,必然要赋予被执行人相应的救济途径。而这种救济途径,必须首先通过执行通知告知被执行人执行程序的启动,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当化。执行通知可以保障债务人对启动执行程序以及金额的异议权、管辖异议权、执行时效抗辩权等权益。第四,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尽可能迅速并完全地得到实现,是强制执行制度应该力争的最基本的目的”。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不及时行使某些诉讼或实体权利的,被执行人将会失权,不能再行提出执行异议,这有利于保证执行程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