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6/7/20 20:20:00 点击数:
导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14-2-410-001)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14-2-410-001

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254月,原告颜某在校园周边某超市花费4元购买袋装零食,购买后发现该零食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颜某与该超市协商退款赔偿事宜未果,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市退还购物货款4元,并依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某超市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全部诉讼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开庭审理当日,被告某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查查明,本案诉讼标的额极小、案件事实清晰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简单、不存在复杂争议,完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条件。据此,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终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理评析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缺席判决的适用合法性分析

小额诉讼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为标的额较小、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案件设立的简易高效审判程序,核心价值在于简化诉讼流程、提升审判效率、快速化解小额民事纠纷,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该程序的适用核心要件为案件标的额符合法定区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本案中,案涉标的仅为4元货款及1000元赔偿金,标的额微小,且原告提交了购物小票、食品实物、购买视频、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晰、无复杂争议,完全契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同时,法院已依法完成开庭传票等文书的送达工作,充分保障了被告的答辩权、出庭应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被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小额诉讼程序无特殊规定的,参照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审理,合法送达后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缺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裁判,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程序正当合法。

(二)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过期食品属于法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保质期核查、杜绝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定审慎义务,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直接推定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食品价款仅为4元,价款十倍赔偿金额为40元,远低于1000元法定保底标准,法院据此支持原告1000元惩罚性赔偿请求,严格遵循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零容忍”的立法初衷。

该惩罚性赔偿规则的设立,并非单纯为消费者谋取超额赔偿,核心在于通过严苛的民事追责机制,倒逼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过期、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尤其强化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监管,守护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

(三)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平衡

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民事审判“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司法理念。一方面,针对标的微小、事实简单的食品消费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审结案件、及时兑现消费者合法权益,极大提升了司法效率,避免小额纠纷陷入冗长诉讼流程,实现了程序效率价值;另一方面,法院不因案件标的微小而降低裁判标准,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缺席判决固定经营者的违法责任,坚守食品安全司法底线,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实体正义价值。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据完整证据链裁判,充分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兼顾了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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