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庭审后补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庭审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6/7/24 17:31:35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庭审后补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庭审是否合法?(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申3191号)裁判要旨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对方当事人明知亦未表示反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庭审后补交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庭审是否合法?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申3191号)

裁判要旨

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对方当事人明知亦未表示反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缺席判决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甲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在二审时因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在开庭时未能提供合法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故申请对乙公司按缺席判决,二审对此不予回应构成程序违法。一方面,经调取二审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载明,在二审开庭当日的庭前会议,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甲公司提出“乙公司已经破产,我们认为对方代理人应当由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表示“已进入破产重整,我们提交的手续是破产管理人进行的委托”。审判长表示“我们核实你的手续是乙公司吴某签章,乙公司现在的破产管理人是谁?”,乙公司答复“律师事务所”,审判长表示“代理人回头得补一下授权委托书,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来委托你们。请庭后补充委托授权书”,乙公司同意庭后补充。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已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庭审之后,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补齐了乙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追认函件。因此,对于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甲公司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对,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缺席判决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书是否作出答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未予回应并不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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