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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加倍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执行案件办理事务》P86-87,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再审案件中,债务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结果,将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相应影响,需要根据再审裁判结果的不同情况,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再审裁判未改变金钱给付数额的情形
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未改变金钱给付数额,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
(二)再审裁判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原生效法律文书金钱给付判项的情形
再审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或驳回债权人起诉的,则表明被执行人的债务自始不存在,原执行案件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应计算。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按照《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第6条的规定处理。
(三)再审判决减少金钱给付内容的情形
如果再审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减少金钱给付数额,则原生效判决内容被维持的金钱给付部分,其效力因被再审判决认可而延续到再审判决作出之后,在计算该部分金钱债权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自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再审判决增加金钱给付内容的情形
再审判决新增的金钱给付内容,其效力始于再审判决生效,在计算该部分内容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自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对应的加倍部分利息,按原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原审判决判令债务人应当支付1000万元,再审判决判令债务人应当支付1500万元,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中1000万元自原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500万元自再审判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生效之日起计算。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