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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地址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标注到网络地图上,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可否要求其协助删除
(人民法院案例库:(2018)苏06民终4610号)
周某琴诉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银某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恢复原状,出租人自行恢复原状后请求其赔偿相关费用及房屋空置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屋空置损失的数额,可结合恢复原状所需的合理期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出租人对新承租人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等因素综合认定。 2.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地址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标注到网络地图上,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协助删除相关标注,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出租人起诉请求其协助删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为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审民事纠纷,由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8)苏06民终4610号,裁判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承租人退租后的两项后续义务:一是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后的原状恢复与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租赁关系终止后经营地址网络标注的删除协助义务。本案裁判细化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边界,明确了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认定标准,对房屋租赁实务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核心裁判要点法律评析
(一)承租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善后赔偿责任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约定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进行改扩建施工。房屋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直接关乎房屋安全与使用价值,属于租赁房屋的核心完整性权益,承租人的擅自改动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
本案裁判明确了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延伸违约责任,突破了部分实务中“合同终止即义务消灭”的认知误区。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原状恢复义务并未随之终止,若承租人拒不履行恢复义务,出租人自行出资修复的,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属于直接违约损失,理应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同时,本案细化了房屋空置损失的司法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租赁房屋修复期间必然无法对外出租,会产生持续性空置损失,但该损失的量化一直缺乏统一标准。本案裁判确立了综合裁量规则,将修复合理工期、当地同期房屋租赁市场公允价格、出租人可能对新承租人承担的违约成本等因素纳入裁量范围,既避免了出租人漫天索赔、过度追责,也充分弥补了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遭受的间接损失,实现了违约责任与损失范围的匹配平衡,符合民事赔偿“填平原则”。
(二)租赁终止后网络经营标注的附随义务规则
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不仅包含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租金支付等主合同义务,还包含合同终止后的法定附随义务。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诚信原则,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清理、保密等附随义务。
本案中,承租人将案涉房屋地址标注为自身经营场所并公示于网络地图,该公示行为依托租赁关系产生,且直接限制了出租人后续出租、自用房屋的权益。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已无合法使用该地址的依据,其拒不删除网络标注的行为,会导致房屋地址持续关联承租人经营信息,干扰新承租人入驻经营、房屋正常流转,实质侵害了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法院判令承租人协助删除相关标注,明确了商事租赁场景下的特殊附随义务,厘清了网络时代房屋租赁的义务边界:商事承租人基于租赁房屋开展经营产生的各类线上公示、备案信息,在租赁终止后负有配合清理、注销、变更的义务,该义务是诚信原则在房屋租赁领域的具体适用,有效适配了当下线上经营、网络选址的市场交易现状。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