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被执行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准许

  发布时间:2026/10/12 9:16:01 点击数:
导读:执行人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被执行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准许(法答网:问题编号K2024121664501)【最高院回复意见】对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作不同的考虑。关于查控被执行人配

执行人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被执行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准许

(法答网:问题编号K2024121664501)

【最高院回复意见】对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作不同的考虑。

关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划。如果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从形式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对于查控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要严格程序,慎重掌握。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是只有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将认定被执行人终本的系统条件,作为查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系统条件。以此贯彻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劣后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原则。

二是人民法院要先向民政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配偶,只有在民政部门反馈被执行人配偶姓名和证件号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查控而且只能查控该反馈信息中的配偶名下财产。如果民政部门没有反馈配偶姓名信息的,不能查控所谓的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如果民政部门反馈配偶姓名信息的,不能查控该姓名之外的人的名下财产。

三是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笔录或者相关材料,作为开通网络查询权限的条件。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网络查询作为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手段。

四是一般要求局长审批。对查封乃至扣划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权限,增设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的系统流程,在报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后才可采取查控措施。

关于查控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控制,尚无法律依据,应不允许采取该措施。

回复人:熊劲松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一、答复核心内容总结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熊劲松法官的答复,针对执行程序中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争议问题,区分两类主体确立了差异化、层级化、规范化的司法适用规则,厘清了执行查控的合法边界、适用条件与程序要求,有效统一了司法实操标准,具体内容分为两大板块。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有限准许、严格规制

答复明确,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并非绝对不可查控,核心判定标准为财产取得时间与权属性质,严格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合法继承受赠财产及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特定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单方名下,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查封、扣划;婚前取得、无法形式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个人财产,一律不得查控。

同时,答复设定了四项刚性适用条件,构建了完整的程序约束体系,杜绝随意查控:其一,顺位劣后原则,仅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时,方可查控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优先以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其二,信息溯源原则,必须先行向民政部门核查配偶身份信息,仅可依据民政部门反馈的姓名、证件号码开展精准查控,无官方信息或超出反馈人员范围的查控行为无效;其三,线索依托原则,网络查询权限开通以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为前提,网络查控仅作为线索核实手段,而非无差别排查;其四,层级审批原则,查封、扣划配偶名下财产需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通过内部程序严控执行权限。

(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一律不准、无适用空间

答复作出明确刚性界定,当前现行法律体系中,暂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持法院查询、控制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因此全面禁止对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采取网络查控、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不存在例外适用情形。

二、答复深度评析

(一)法理层面:坚守物权与婚姻财产制度核心逻辑,平衡多方权益

本次答复严格恪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共有制度的核心要义,以财产取得时间、权利来源作为权属判定的核心标尺,贴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初衷。对于配偶财产的有限查控规则,既认可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份额,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能够落地实现,破解实践中被执行人借夫妻财产分割、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难题;又通过顺位、程序、权限三重限制,严格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避免无辜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因一方个人债务受损,杜绝执行权的不当扩张。

而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禁止查控的规则,彰显了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完整的财产取得、处分能力,其名下财产权属状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且现行法律未赋予法院在无明确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民事主体财产独立原则、查控未成年人财产的权力,该规则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力行使原则,维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稳定性。

(二)实务层面:破解执行乱象,统一全国执行裁判尺度

此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查控标准不一,存在两类极端问题:部分法院为高效结案,无差别查控被执行人配偶甚至子女名下财产,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部分法院过度保守,明知配偶名下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却不予查控,导致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无法兑现,同案不同执现象突出。

本次答复针对性解决实务痛点,构建了清晰可落地的操作规范。针对配偶财产查控,通过“终本前置+民政核验+线索支撑+局长审批”四重程序闭环,彻底杜绝随意查控、超额查控、违规查控等问题,让执行行为有明确流程、合规依据、监督约束;针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查控,直接划定绝对红线,终结了各地裁判分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与执行争议产生,大幅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三)规则层面:确立“审慎执行、比例适用”的执行理念

答复核心体现了民事执行的比例原则与审慎原则,确立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优先、配偶共同财产兜底、未成年子女财产豁免”的层级化执行顺位。执行权的行使始终以实现债权为必要限度,既不纵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也不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害无辜案外人权益,实现了“债权保障、权利保护、权力规制”三者的有机统一。

(四)适用边界与司法留白评析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答复明确的是网络查控程序的适用规则,而非实体权属认定规则。其一,对于配偶财产,答复仅规范执行查控行为,并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认定标准,若配偶对财产权属提出异议,仍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救济;其二,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答复明确无网络查控依据,并非绝对否定特殊情形下的实体执行可能。司法实践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系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无合法取得来源、明显与其认知能力和收入水平不符的家庭财产,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确权后依法执行,本次答复仅禁止执行阶段无依据的直接查控,保留了实体追责与确权的救济路径,兼顾了规则刚性与司法灵活性。

本次最高院答复精准回应了执行实务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构建了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边界明确的家庭成员财产查控规则体系。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采取“有限开放、严格限权”的模式,兼顾债权实现与案外人权益保护;对未成年子女财产采取“全面禁止、严守边界”的模式,恪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公权力行使底线。该答复有效统一了全国法院执行操作标准,对规范执行行为、化解执行争议、提升执行质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民事执行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细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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