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离婚”假戏真做,多少人被坑得有苦难言

  发布时间:2020/3/29 10:09:30 点击数:
导读:“假离婚”有两种情况:欺诈的“假离婚”、通谋的“假离婚”。欺诈的“假离婚”,是指一方真想离婚,但是不便向对方明确提出离婚,或者感觉对方肯定不会同意离婚,于是忽悠对方,谎称为了办什么事儿,需要双方先离婚,

“假离婚”有两种情况:欺诈的“假离婚”、通谋的“假离婚”。

欺诈的“假离婚”,是指一方真想离婚,但是不便向对方明确提出离婚,或者感觉对方肯定不会同意离婚,于是忽悠对方,谎称为了办什么事儿,需要双方先离婚,但是请放心宝贝儿,事情办完后,马上复婚。接下来的情况可想而知,办理离婚登记不久,这一方就与别人结婚了,另一方如梦初醒,方觉上当受骗。很显然,对被忽悠的一方而言,离婚登记手续是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办理的。然而,法律规定了对于受欺诈的结婚登记,可以请求撤销,但对于受欺诈的离婚登记并未规定。所以,婚离了的事实木已成舟,只不过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内容,但如何举证证明确属“受欺诈”,仍是一个艰难的任务。倘若提出离婚的一方良心未泯,在离婚协议中将较多的财产约定给对方,或许使得对方在咬牙切齿之余,能有一丝慰藉。

现实生活中较多的“假离婚”,是通谋的“假离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都把它看做是假离婚,目的是企图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有关政策,享受买房买车指标,以及贷款及纳税方面的优惠,等等。

这种“假离婚”是否就能如愿达到他们想要的目的呢?未必。比如,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全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全由另一方负担,自认为由此就可以逃避债务了,其实不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管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二人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请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一方想逃避自己的个人债务,在离婚时故意把财产全都给了对方,使得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也完全可以主张他们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

至于通过“假离婚”买房、享受贷款及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旦“假离婚”被证实,银行会降低其信誉等级,房产管理部门也会取消其购房优惠,而对于党员干部,还会受到党纪处分。31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要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抛开“假离婚”的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假离婚”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也是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的。

尽管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共同一致地把它当做是假的,可法律是不会开玩笑、也不应开玩笑的,法律把它当真了。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然解除了,即便离婚不离家,这种“前夫与前妻”之间的关系,与普通的男女同居关系无异,相互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的义务,比如忠诚义务。谁也不能限制对方有“外遇”甚至与他人再婚,谁也不能强迫对方必须复婚。同时,因为身份关系的变化,一方如果意外身亡,另一方也不再具有继承权或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财产方面,当初办理“假离婚”时,看似随意写进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方案,双方觉得是不当真的,可法律同样觉得就是真的了。那些为了买房而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往往是把全部财产归为一方所有,一旦双方分手,另一方势必“净身出户”,冤肯定是冤的,但也只能认了。因为离婚协议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不可能以“不公平”为由去推翻它,而只能以受到欺诈、胁迫为由,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可双方对于办理“假离婚”都是自愿的,对财产分割的后果及风险也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即便双方复婚,一方按照前次离婚协议所得的财产,也是属于这一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对于离婚后同居期间新取得的财产,也不再按夫妻共有处理,而只是一般共有关系。

在子女抚养方面,同样,写进离婚协议书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方式也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一方提出主张,则另一方应按照协议履行。

那么,怎样规避“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呢?有人想到在办理“假离婚”时,双方私底下再签订一份“关于假离婚的协议”,写明双方其实是假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都不算数,等等。但是,这样的协议只有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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