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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领域
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对于 “重大刑事案件” 以及 “下级人民法院因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其确认标准没有明确的细化规定,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断,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
审理案件程序的选择:法官可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试行)》来审理案件。
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若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法官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决定采取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罪与非罪的裁量: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在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与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对犯罪是否成立作更为实质性的裁量。此外,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也为法官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关键问题上,运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依据。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在刑法规定中,很多罪名较为接近,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认定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例如在适用缓刑时,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侵害对象、日常表现、认罪态度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缓刑适用空间的可扩展性。特别是将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种对犯罪分子将来是否存在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就更大。
民事审判领域
证据的审查判断:法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强弱、证据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等问题,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判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作证时的表现等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考量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事实的认定:在一些案件中,事实情况可能比较模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完全清晰地呈现事实真相。此时,法官需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推理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争议,法官需要根据合同的上下文、当事人的行为、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其中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
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中,虽然法律规定了赔偿的一般原则和计算方法,但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官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行政审判领域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法官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法官可以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行政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判断,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例如,在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行政处罚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判定:与民事赔偿类似,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根据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于一些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和比例等问题,也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