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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法院密集地犯弄错当事人身份的毛病,而且一次比一次离谱,也不知道谁传染给谁的。颜女士就被河北廊坊的某法院作为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上,颜女士的名字与真实的被执行人音同但字不同、而且身份证号码当然也是不同的,去年第一次传唤的时候,颜女士就已经做了澄清,但法院依旧多次对其进行核查、传唤,甚至携带判决书到她的工作单位调查。
目前法院相关人员认为他们的工作没有错误,被执行人的信息都是由申请人提供的,称核实身份是必要流程,并称颜女士应该主动到法院现场澄清。
虽然被执行人的信息都是由申请人提供的,法院就可以不加核实吗?此案审理阶段的案卷里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答应不再传唤了,可转而又再次传唤,鱼的记忆只有七秒吗?还是换了承办人、没做工作交接呢?工作中就不留下任何工作记录吗?就认准了这个错误的对象吗?主动改了不是挺好吗,一定要等舆论发酵吗?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