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0/8/18 16:11:21 点击数: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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