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0/8/8 21:18:55 点击数:
导读: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国家采取…

残疾人权益保障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国 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 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 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上一篇:妇女权益保障 下一篇:2010年度部分省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