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过户风波所涉及的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0/8/8 22:11:56 点击数:
导读:【举案说法】一起房屋过户风波所涉及的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问题——一次关于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问题的讲座提纲【房屋过户风波】郭大爷今年80余岁,老伴于1999年去世;一共有6个子女,即大女儿和其他五个子女…

【举案说法】一起房屋过户风波所涉及的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问题

——一次关于婚姻家庭有关法律问题的讲座提纲

【房屋过户风波】郭大爷今年80余岁,老伴于1999年去世;一共有6个子女,即大女儿和其他五个子女;当年郭大爷夫妻获得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其他五个子女也各自获得一套,大女儿当时由于出嫁户口迁出,所以未分得房屋。郭大爷夫妻的房屋在2003年按1万多元的价格取得了产权(含夫妻二人的农龄补贴优惠因素)。现郭大爷在其他五个子女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大女儿。因此,家庭成员各方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大女儿如是说:自己对老父亲尽到了孝心,每天一个电话问寒问暖,经常去陪老人聊天。房子自己不主动要,如果老人给,就接受。

其他五个子女如是说:除了大姐外,我们五人才真正是对老人尽孝了:给老人买了空调;逢年过节、老父亲生日,都是又买鱼又买肉,而大姐每次都是两手空空;我们五个经常半夜送老人上医院等等;大姐没有尽孝,而且经常给老人洗脑,挑拨老人与我们五个子女的关系,说我们对老人出钱出物是为了得到老人的房子。对于老人的房子,要么六个子女平分,要么给老人唯一的一个孙子。绝不能只给大姐一人,大姐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且没有尽到孝心。

郭大爷如是说:大女儿对自己好。过去拆迁分房屋时,自己和其他五个子女都各分得一套,就只有大女儿没有,这是个坑,自己要填起来。

郭大爷一家成员各自发表着自己如上意见,各说各的理。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可以。从情理上讲,站在每个人自己的角度,好象也都有道理。“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说的这种情况。因此,这时候,要想明白地解决问题,单靠情理显然是不行的。

【法理上讲】郭大爷一家的上述纠纷中,主要涉及赡养、财产(遗产)处分以及继承等问题。

关于赡养问题。通常我们所认为的赡养,即是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所负的义务。但也不仅是这种情况,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义务。

须明确: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可能这一道理都明白,都知道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跟女儿无关。持这种观念的人不仅是作为女儿自己,甚至连老人自己也这么认为,对女儿不作指望,认为女儿对自己好是人情,而儿子孝敬自己是应该的。更有这样的女儿,她们在要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称不是自己的事情,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在分割财产或继承老人遗产时站出来了,称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其他五个子女说大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说明他们还是知道大姐应负有赡养义务的;郭大爷也没有说大女儿就不该赡养自己;大姐自己也没有否认自己负有赡养义务。因此,在这一点上,还是值得肯定的。

还须明确:赡养不仅仅是指物质方面的赡养,同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人的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在物质问题能够有所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更多的会注重精神生活。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对老人来讲更是如此。我们常说“孝顺就是要顺着老人”。当然,说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不仅仅是从人的需求、心理学、人之常情的角度,更有着法律法规的依据,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辽宁省就将“常回家看看”上升为法规的内容。

关于财产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家庭共同财产。

老人可以怎样处分自己的财产:

1、不处分。不处分其实也是一种处分,即老人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2、通过遗书处分。遗书处分包括遗嘱和遗赠。遗嘱是指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去世后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遗嘱是指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去世后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某人。共同点是在自己去世后,该财产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谓安排身后事宜。

3、赠与。《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人可以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赠与不仅仅可以送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甚至可以无偿地送给任何人。

关于继承。如前所述,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须明确继承权也是男女平等的。作为儿子,同样不能在赡养老人的时候把姐妹扯上;而在继承遗产的时候把姐妹踢开。

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而只有当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时候,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生子女可以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还会存在转继承的情况,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是不同的。

赡养与遗产继承的关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与承担老人债务的关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我们常说的“父债子还” 其实也不是绝对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的行为是否有效。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的行为,实际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如前所述,如果该房屋是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只要老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无偿处分该房屋,那么该行为就是完全合法的,是有效的。甚至不仅是赠与自己女儿有效;赠与任何人也都是有效的。而事实上,从前面介绍的情况看,该房屋在购买时包含有郭大爷老伴的农龄补贴的因素,因此,该房屋即应含郭大爷老伴的遗产在内。而郭大爷老伴并没有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并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该财产处于继承人和郭大爷共有的状态。所以,郭大爷一人是无权处分该房屋的,也就是说,其将房屋过户给大女儿的行为效力待定,如其他人事后均予以认可,那么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情理与法理】从上述对情理与法理的分析看,在家庭纠纷中,建议综合考虑情理与法理,依法依理,讲法律意识,还要注重亲情,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

 

上一篇:2010年度部分省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下一篇:地震:不可抗力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