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8/9 20:06:08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5年1月25日法函〔1995〕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年1月25日法函〔1995〕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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