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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
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是我国律师制度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是基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不够成熟而产生的,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它们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一、关于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
过去由于我国的律师制度刚刚起步,律师执业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并非仅仅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就能提供。为了加强国家对这些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监督,保证律师能够合格的专业法律服务,我国对律师从事某些专业法律服务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这些特殊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包括证券法律服务律师资格、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律师资格、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律师资格。
但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执业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其向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格性将由市场来控制,不能称职地依法履行职务的律师必然会被市场淘汰,因此,目前存在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格也将会慢慢被取消而和国际社会接轨。
这就是说,看一个律师是做哪方面的业务,不是看他有没有该方面的特殊资格,而是看他对该方面业务自行钻研的程度、对该方面业务的实践经验。
二、关于律师职务
这一制度也是由我国律师制度初建及恢复重建时期的特点和国家的干部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当时《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属于国家干部。于是就给律师的职务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五种。律师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上职务来套。
随着律师改革体制的深入,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而“国办所”正在逐步取消,因此,律师将不再是国家干部,律师职务制度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这就是说,在中国,将不存在律师职务高低之分,也不存在“大律师”、“小律师”之别。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