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丧失继承权案件的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1/9/18 17:14:05 点击数:
导读:关于某丧失继承权案件的代理意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请求确认被告李某某丧失继承权)一案,现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的母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此,有×&tim…

关于某丧失继承权案件的代理意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请求确认被告李某某丧失继承权)一案,现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的母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此,有×××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的母亲“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在法院上一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亦承认其母亲 “有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事实。
二、《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监护人由下列顺序的人员担任:(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从某法院的调解书中可以看出,被告母亲 1996年4月25日离婚时被告已经成年。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担任其母亲的监护人的职责。
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四、被告未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长期遗弃其母亲。
1、从被告母亲就医情况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其母亲健康状况差,需要经常就医。
2、被告母亲没有经济来源,在生活上并没有保障。住院就医经常需要借钱,就证明这一点;医生多次建议其母亲住院治疗,而她都不能住,最多是开点药回家养病。原告兄妹已经对其给予了最大的帮助。如果其有经济来源,就不存在借款的问题。
3、同时,从被告母亲就医情况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其母亲就医时的医药费交费人、联系人等均为原告方;相关就医凭证、票据都由原告方持有,而不是被告。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可联系的家属姓名”亦为原告,而不是被告。另有关键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以上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一直对其母亲不管不问,未履行监护职责,构成遗弃。
5、对于被告关于偿还了其母亲生前债务4万元的说法,并不能因此否定其遗弃的事实。该借款是以原告兄妹的名义借的,而不是被告名义借的。(1)、恰恰说明了被告在其母亲生前一直对其母亲不管不问,未尽到监护职责。没去看望过,也没有出过一分钱。(如果他去看望过,则该欠款的借款人、经手人自然都应该是被告自己,不可能是原告兄妹;也如果他在其母亲就医时支付了医药费,则也不会发生因就医需要借款的事情)(2)、在其母亲生前不管不问,长期不尽监护职责,遗弃事实已经形成,即便在其母亲死亡后偿还债务,也不能改变其遗弃其母亲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可见,被告要想改正遗弃的错误行为,只能是在其母亲生前,有悔改表现且得到其母亲的宽恕。(3)、被告偿还其母亲生前的该债务,目的只是为了房屋。被告在得知其母亲去世的消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不是奔丧,而是“奔房”。其母亲于2009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去世,随即原告方通知了被告。被告自己有轿车,正常情况最多一小时的车程。按风俗,作为唯一的儿子,被告应该第一时间去见其母亲的遗容。但是被告却直到14日早上的遗体告别仪式时才出现。之前的时间里,被告都在为了房子的事情奔忙着。在其母亲遗体火化后的当天下午,被告就去了刘某某家索要房产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于被告母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其母亲的儿子,有对其母亲给予赡养和监护的义务,而他却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长期遗弃身有残疾的母亲。因此,依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被告已经丧失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即便被告作为其母亲的唯一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由于其对其母亲的遗弃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其母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原告予以继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教育被告、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诗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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