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场所之祸,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18 8:32:03 点击数:
导读:健身场所之祸,谁担责?(北京法院网王建宏范琳瑶)  近几年来,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关注,在学习工作之余,都愿意花点钱去健身,出一身汗,以达到强身健体、放松心情的目的。然而,由于健身场所本身设施的不健全,或由…

健身场所之祸,谁担责?
(北京法院网   王建宏 范琳瑶 )

  近几年来,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关注,在学习工作之余,都愿意花点钱去健身,出一身汗,以达到强身健体、放松心情的目的。然而,由于健身场所本身设施的不健全,或由于健身者的放松大意,一些人原本希望强身健体,却不慎在锻炼过程中受伤甚至丧命。这样乐极生悲的结果,该由谁来担责?对此,笔者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例形成系列,以帮助大家正确维权。

  系列之一,健身场所: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李先生是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经常在健身房进行锻炼、健身。2009年9月19日,健身房的私教部组织会员在其健美厅进行折返跑接力赛活动。接力过程中,李先生突然滑倒并一头撞在健美厅的镜面墙上,造成了头部、面部等部位严重损伤。事后由于赔偿问题出现分歧,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俱乐部赔偿自己21万余元。李先生认为,健美厅面积有限、地面湿滑是造成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俱乐部则辩称,李先生受伤是因为他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健身俱乐部赔偿李先生6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健身俱乐部组织的该折返跑活动是在有镜面墙的健美厅内举行,且镜面处无任何保护、隔断措施,也没有任何的提示标志,致使李先生在摔倒时头部撞到镜面而受伤,对李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该健身俱乐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没有对自身的行为尽到完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系列之二:健身者:身体原有隐患应谨慎健身

  2008年12月的一天,距离王先生办理健身俱乐部的入会手续没到半个月,他在跑步机上健身时,从跑步机上重重摔倒在地,倒地一分钟后身体开始出现抽搐,闻讯而来的俱乐部员工对王先生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王先生送到急救中心抢救。但最终,王先生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急救中心医生诊断,王先生系心源性猝死。王先生在健身房锻炼时的猝然去世,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年迈的父母、无依无靠的妻子和孩子在悲痛之余将健身俱乐部告上了法庭。王先生的家人认为,该俱乐部的设施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没有在跑步机上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和提示,装载电视使人分心等,这些因素直接诱发了王先生的心源性疾病。并且俱乐部没有例行巡查和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又导致了王先生没能及时救治。而被告俱乐部则辩称,王先生是死于心源性疾病,俱乐部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王先生的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给予王先生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万元。王先生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王先生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几位原告所称的王先生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而被告作为健身场所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给予支持。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鉴于王先生死亡后的具体情况,法院判令健身俱乐部作为经营机构给予王先生的家人适当补偿。


  系列之三:孩子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担责

  2010年4月的一天,刘女士带着年幼的儿子小王高高兴兴地来到一个滑冰场,该溜冰场属于某体育公司的经营范围。刘女士前去咨询滑冰的事宜,让小王在滑冰场内独自玩耍。就在刘女士不注意时,小王一不小心撞到了滑冰场围挡护栏的玻璃上,被弹出了一米之外跌倒,造成前额起包,嘴唇出血。当晚,小王多次呕吐。次日,经医院诊断后,小王被确诊为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之后,孩子精神极度紧张,不敢向前走路,夜里多次惊醒哭闹。由于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选择了在法庭上解决问题,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7千余元。刘女士认为,被告体育公司没有在玻璃处贴有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顾客的人身伤害,应当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小王年纪尚小,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监管。被告本身没有看护和监管义务。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公司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给付原告7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小王的母亲刘女士在滑冰场这样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场所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小王对于自己的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而被告公司亦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小王进入其经营的滑冰场内并摔伤,亦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健身场所容易出现人身伤害,怎样避免因健身造成的伤害?当人身受到伤害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健身场所的消费者,法官做出如下提示:

  1、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所以运动锻炼切记量力而行。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锻炼者,应当尽量避免剧烈运动。

  2、运动前关注一下健身场所的安全措施,若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建议。这样既可以减少人身伤害事件发生的频率,若损害确实发生时,还可以为自己的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3、未成年人出入此类场所时,其法定监护人要尽好监护职责,严格看护,以免其由于年幼无知受伤。

  4、增强维权意识。在发生人身侵权事件时,若调解不成,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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