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姻缘终了后的债务纠葛

  发布时间:2015/11/7 20:41:13 点击数:
导读:夫妻姻缘终了后的债务纠葛(北京法院网石菲刘芳)  婚姻,从感情的角度而言,是二人相亲相爱的升华;从生活的角度而言,是二人相依相守的誓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二人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承诺。夫妻姻缘会随着双方…

夫妻姻缘终了后的债务纠葛
(北京法院网    石菲 刘芳 )

  婚姻,从感情的角度而言,是二人相亲相爱的升华;从生活的角度而言,是二人相依相守的誓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二人共享权利共担义务的承诺。夫妻姻缘会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生命的逝去而终了,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除非另一方有充分的法定事由,否则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终了而让其轻易得以免除。

  案例一:婚姻易解 债务难结

  经过热恋之后,秋芳嫁给了经营一家小商店的大海。婚后两人共同奋斗,逐渐累积了一定的家业。然而随着周围大型连锁超市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小商店经营每况愈下。大海想着小商店设在居民区,比较便利且老顾客较多,决定重新装修店铺以吸引客源。小两口将多年积攒下的积蓄都投了进去,却在进货时遭遇资金短缺。于是,大海向亲朋好友借了十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包括向秋芳的姐姐春兰借的一万元。但是,即便店铺改头换面,但比起商品廉价又有质量保障的超市,小商店还是无力回天。这种情形下,秋芳觉得小商店迟早会破产,小两口最后都不会有好日子过,每天唉声叹气。大海心思比较活泛,对秋芳感情又比较深,就决定和秋芳离婚,让秋芳过上单身无忧的生活,而自己一力承当债务。

  秋芳从小家境富裕,过惯了富足的生活,不愿意接受即将到来的困境。听到大海的“规劝”后,果断与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分割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由大海一人承担。大海想着春兰毕竟是自家“亲戚”,钱理应先还,拿到离婚协议后就额外给了秋芳一万元现金用于偿还这笔借款。大海满腹心事,忘记说明这笔钱的用途,秋芳却误以为是大海给的生活费,就一点点用掉了。春兰刚听到妹妹离婚的消息十分心疼,不好意思提起还钱这事儿。然而一年后,春兰的儿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春兰只好向大海提出还钱的事。大海说这部分钱已经让秋芳还了,而春兰向秋芳主张时,又被告知这部分钱应当由大海还,还拿出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作证。

  春兰因两人的推诿而不悦,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庭上,两人都对借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大海指出其已将借款支付给秋芳,由她代为偿还;而秋芳说大海未举证证明已将该款项支付给她,且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由大海偿还该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部分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务人,故应由两人对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在大海、秋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春兰向二人提供借款一万元,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大海、秋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大海偿还,但该约定系二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仅对二被告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春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春兰要求大海、秋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应予支持。而两人各自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一无证据支持,二无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案例二:欠债后离婚 债务仍连带

  阿萍没想到人过中年的老公越来越不靠谱,前几天借高利贷还不起刚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这几天又收到法院催缴案款的通知。阿萍与老公阿牛刚结婚就赶上了拆迁,名下都各有房产和存款,前半辈子可谓是衣食无忧。然而,年轻时就没上进过的阿牛,在眼见存折里的钱越来越少时,开始思索起赚钱的途径。一次偶然机会,阿牛发现做传销特别赚钱,于是借了高利贷准备大干一场。后经朋友小梅介绍,他认识了做二手房买卖的大鹏,眼见手头的传销工作十分“有利可图”,就大胆在小梅的担保下,以做生意为由向大鹏借了90万元,并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一入传销深似海”,被洗脑后的阿牛狂热的陷入传销工作中,多次向大鹏借款,大鹏每次问题借钱做什么,他只是说为了做生意。除了小梅的担保外,阿牛还将自己名下和妻子名下的多套房产作为抵押。这一切,妻子阿萍和孩子都被蒙在鼓里,家人只知道阿牛天天外出工作,却从来没往家拿过钱。久而久之,欠款越来越多,而传销工作又被查的严,阿牛觉得全家的财产都快被自己挥霍尽了。

  一次酒后,阿牛向家人坦白了自己借款一百多万无法归还的事实。妻子阿萍看到那么多欠条后又怒又急,几天都吃不下饭。没过几天,阿牛称以自己房产抵押所借的高利贷到期,因手头实在没钱,只好将房子卖掉还债。一家人还没反应过来,一套房子就这么没了,心里十分恐慌。于是,全家人紧急召开会议,决定阿牛和阿萍暂时离婚,将现有的房产归到阿萍和女儿名下,避免房子被“收走”。一转眼,大鹏也因借款到期向阿牛催债,阿牛回复说自己无法还钱。大鹏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牛、阿萍和小梅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阿牛收到传票后,意识到家里的其他房子也免不了被卖掉的现实,又不敢向妻子坦诚,只好偷偷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家里的户口本并伪造了妻子签名的委托书,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大鹏进行了和解,试图以此拖延时间。但是约定的还款期转眼就到了,大鹏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的查封阿萍名下房产的执行通知书很快就到了阿萍手上。

  阿萍眼见房子又要卖掉还债了,心有不甘,就找律师朋友咨询了下。律师朋友告诉阿萍,若委托代理手续是伪造的,可以申请再审。于是阿萍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其并未委托阿牛代理案件,且对阿牛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其不应承担此债务。与此同时,阿牛也辩称其借款用于传销,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阿萍和孩子并不知情,应由其个人负担债务;并拿出夫妻分割财产的协议,证明房产已被分至阿萍和孩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牛向大鹏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且大鹏不知阿牛借款用于传销活动。借款发生在阿牛和阿萍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均不能证明阿牛在借款时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该部分借款确实用于传销活动,因此应当由两人共担责任。阿牛借款后与阿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阿牛和阿萍即便离婚,也应当以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约定具有私密性特征,外人一般很难掌握此类信息。因此,若第三人对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约定并不知情,善意向夫妻一方借款,在无特殊情况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前财产约定尚且如此,毋宁说夫妻欠债后的离婚财产约定了。当前很多人认为通过“假离婚”就可以转移财产,规避债务,这种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古有“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想法已经完全不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了。在诚信市场经济下,夫妻本是同体,共享债权,共担债务,即便离婚也免不了该负担的义务。

  案例三:夫逝姻缘尽 夫债仍需偿

  阿康是生意人,而妻子小慈过着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生活,生意场上的来来往往让两人离久聚少。两人没有孩子,阿康又喜欢给妻子买这买那,因此小慈自己生活消费少,自己卡里的工资就绰绰有余。虽然阿康每月都给小慈生活费,但是小慈都存定期了。天有不测风云,阿康在韩国突然离世。原来阿康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染上了赌瘾,将毕生积蓄都投进赌场却血本无归。为了翻本,他还让朋友靖哥作保,以经营公司为名向其老板欧克借了一百万元再次投入赌场。然而,阿康再赴韩国短短一周就输光了所有的钱,本就心灰意冷的他受不住打击自杀了。小慈听到阿康去世的消息大恸,在父母的帮助下终于挺过了葬礼。

  欧克闻听阿康去世,又发现其打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只好赶紧向小慈催要。小慈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拒绝还款。欧克一怒之下诉到法院,要求小慈还钱,并要求靖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慈辩称,该笔款项非自己所借,其亦不知借款事宜,并表示无钱还债。法院经审理认为,欧克提供的证据,保证人靖哥的认可辩词,以及小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阿康的个人赌债或非婚内债务的事实,说明该笔债务为小慈和阿康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此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慈从未为钱操过心,手头上更是没有那么多存款,她也不愿认为阿康为其留下了如此巨额的债务。因此,小慈找到律师,企图通过上诉来推翻原判决。小慈的律师经过调查后,在上诉状中指出:一是欧克单单提供借条并不能证明阿康实际拿到这部分借款,实际上欧克支付了部分现金,其他则以公司名义通过支票支付给了阿康的公司,一审法院未对该笔金钱是否系阿康个人借款进行调查,应当追加两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二是若该债务存在,应系阿康的个人债务,应当追加其继承人一并参加诉讼;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欧克和靖哥都陈述该笔借款系阿康用于承包工程,且小慈并不知情,因此应认定为阿康的个人债务,应由阿康个人财产偿还,并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个主张,两公司或通过答辩状或通过出庭,证实该笔借款确系欧克出借,且实际已支付给阿康使用,并未用于公司业务;针而第二个和第三个主张系同一法律问题,即该债务是否为阿康的个人债务。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慈需证明两人存在财产分割约定且欧克知情,以及阿康的借款系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和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小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小慈与阿康的婚姻关系至阿康去世才终止,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财产分割约定,阿康向欧克借款,应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对于夫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欧克要求小慈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小慈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阿康的个人债务,故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小慈应当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由于借款人在起诉时并未主张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继承人的责任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中,本案审理的焦点仅为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债务清偿责任问题。此外,阿康的其他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即便借款人起诉阿康的其他继承人也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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