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意外伤害 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5/12/15 22:48:56 点击数:
导读:公交车意外伤害责任谁来担?(北京法院网姚杨超郭海丽)  公交车是老百姓出行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公交车上下班几乎成为上班族的首选。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尤…

公交车意外伤害 责任谁来担?
(北京法院网  姚杨超 郭海丽)

  公交车是老百姓出行必不可少的公共交通工具,搭乘公交车上下班几乎成为上班族的首选。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尤其在高峰时期,车上人员拥挤,车外水泄不通,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012年至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当事人一方是公交公司的民事案件254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160件,公交集团公司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占六成以上。那么,发生事故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为您解读。

  早高峰司机忘关车门 公交乘客被甩车外获赔

  某日的上班高峰期时,小张好不容易挤上一辆早已满员的公交车。他刚站上车,司机师傅便启动了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小张甩出了车外。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小张将该客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客运公司对小张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各项经济损失9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乘车人小张并没有任何过错,公交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是在履行职务,因未关好车辆后门,致使乘车人小张摔出车外,造成小张受伤,因此,应由公交车司机所在的客运公司对乘客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乘客乘坐公交车,从其上车时起,实际上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公交公司因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公交公司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乘客小张选择后者提起诉讼,公交公司对小张的摔倒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应当加大对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因为司机的过错造成乘客伤亡的,公交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公交车上摔伤 公交公司因违约被判担责

  2014年9月27日,王先生乘坐公交车出行,到某一车站时,司机在未提示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并突然急刹,造成王先生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至其疼痛难忍,无法起身约一小时之久。后经医院诊断,王先生的伤势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王先生便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公交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要求8.7万余元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先生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81400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已经成立了客运合同,他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公交公司在本案中,同样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两种方式在举证责任、免责条款、责任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从责任范围来看,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与第一个案例不同,本案中的乘客王先生选择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伤害时,乘客应该综合考虑,有效地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 被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某早上开车去上班,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恰巧停在了一辆公交车后面。红灯变绿灯后,公交车并没有马上启动,挡住了王某的车。王某便下车,冲上公交车找司机理论。几番争吵后,没等王某下车,司机便将公交车迅速开走。王某一气之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想强迫司机停车。在被告人王某的抢夺下,公交车失控,撞上了路旁的隔离带,造成公交车乘客受惊、司机受伤、公交车辆和路边护栏损坏。经鉴定,公交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1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时,公交车上有多名乘客,而且正值早高峰时期,路上人流和车辆十分密集,王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所幸公交车只撞在了隔离带上,并未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

  随着近年来车辆的不断增多,交通活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尤其在高峰时间段,道路拥堵,人员密集,交通阻塞的情况容易使人产生压力和挫折,由此会导致情绪烦躁,甚至愤怒。在此,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作为交通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当正确处理因交通拥堵产生的不良情绪,杜绝成为“路怒族”,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的交通参与者,切勿一时冲动,危害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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