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侵权” 法律不会旁观

  发布时间:2015/12/15 22:48:19 点击数:
导读:公共场所“侵权”法律不会旁观(北京法院网江鹏程)  前一阵,湖北“电梯吃人”事件刷爆了朋友圈。“遇到电梯该怎么走”、“城里人遇到电梯这么玩”……或理性,或调侃,但背后折射的都是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不信任。…

公共场所“侵权” 法律不会旁观
(北京法院网  江鹏程)

  前一阵,湖北“电梯吃人”事件刷爆了朋友圈。“遇到电梯该怎么走”、“城里人遇到电梯这么玩” ……或理性,或调侃,但背后折射的都是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不信任。安全感从哪里来?在公共场所遇来飞来的横祸,法律应该如何界定?怀柔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您探讨公共场所侵权的那些事。

  ——打电话走进施工现场 掉入坑内谁来负责?

  张扬所在小区旁边的一块空地正在施工。2011年12月周末的一天,张扬逛街回家时接到朋友电话,接打电话过程中,张扬走进了旁边小区的施工现场。在踏上一块钢筋水泥板时踩空,摔进水泥板小面的坑内,造成右小腿处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30多天。经调查,路面的坑洞是该施工队留下的。施工队在坑洞旁边留下了“注意”的警示牌,但是该路牌不知为何被移至离事发地五米的空地上。张扬伤愈后,与施工单位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3万余元。

  施工单位辩称,张扬是在没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施工现场。且进入现场后一直接打电话,行为具有过错。而自己已用警示牌进行告知,故不同意张扬的诉讼请求,仅仅同意支付张扬2万元的医疗费用。

  经法官调解,施工单位最终赔偿张扬医药费误工费5.9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非施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所以,本案中的施工现场与一般的公共场所并无不同。至于施工方所言已通过警示牌的形式进行告知的辩护意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警示牌已经移出了事发地,说明施工人对于安全警示疏远管理。当然,张扬进入施工地后一直拨打电话,客观上使自己对危险的警惕性和判断力降低,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也应适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分配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天而降的玻璃瓶 需要证明什么有说法

  2012年一天傍晚,李明和妻子一起外出散步。在路过一处小区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到。由于天黑,两人均未看清玻璃瓶从楼房何处落下,也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为此,李明不得不花费医疗费1.2万元。伤愈后,李明将整栋楼31户住户共同起诉至法院。法官最终判决其中24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然,适用此条之前,原告首先要完成自己受到特定物侵权损害的证据。包括,是否建筑物的抛掷物、坠落物使自己遭受损害、是否能确定建筑物范围、损失大小等。只有完成举证责任后,才可以适用该法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同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移转。由被告提供自己并非侵权人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警察的出警记录和李明二人的口供,玻璃瓶是从高空坠落,一楼的四家住户被排除。另有三户人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身并非是侵权人。包括全家外出、人在外地等家中无人的证明。最终,法院判处由可能实施侵权的24户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是侵权还是“碰瓷” 擦亮眼睛是关键

  2014年4月,张亮开车时撞伤了李梦。李梦派其弟弟李真前去谈判,要求张亮赔偿医疗费2万元。由于李梦并未提供相应的医疗票据,张亮并未认可该赔偿数额。李家兄弟将张亮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家兄弟表示自己是在私人诊所进行的医疗,可以要求诊所医生前来作证。法官审查过程中发现,前不久弟弟李真也曾经因为车祸赔偿问题来法院立案。法官认为,本案存在“碰瓷”的可能故中止民事审理,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说法:

  本案案情具有戏剧性。本来是一起民事交通肇事案件,最终演变成了刑事案件。事实上,对于“碰瓷”很多人都不陌生。但是一般情况下,骗子很难具有这么强大的“心理素质”将案件诉至法院。从法律上来说,碰瓷通过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段,向受害人索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发现此种苗头,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法官正是根据自己的怀疑和司法经验,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

    ——公共场所拖人前行 性质不同认定有异

  (一)2014年1月21日,值班交警发现一辆白色桑塔纳可疑,所以叫停行使车辆,核查相关证件。在交警上前处理时,轿车司机李华突然加速,将交警挂在引擎盖上拖行30余米。后被围观群众形成包围圈堵截。后查,该车为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

   (二)在此之前的2013年11月22日,黑车司机郭天和乘客王龙在结账时就价格没有谈拢,很快便争执且互殴起来。王龙站在郭天的车前,阻止郭某离开。郭天上车后,驾车飞速行驶约1公里。最终将挂在引擎盖上的王龙甩在地上,郭天甩下王龙逃离期间,将一辆车撞坏,又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撞成骨折。

  法官说法:

  两个案子发生时间临近,地点也都在传统闹市区,案情几乎一致。只是因为受害人身份不一导致适用法律不同。

  对于(二)来说,黑车司机郭天拖行王龙在街道行使一公里,不但对王龙的身体具有直接损伤,而且客观上威胁了其它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对于案(一)来说,被告人拖行值行公务的交警,虽然其客观上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由于其抗拒执法的目的而使用了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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