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成功逆袭 追回被转移财产

  发布时间:2016/3/22 17:26:34 点击数:
导读:前妻成功逆袭追回被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报郑万湖张军吴长春)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情:邹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诉讼期间,私下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林某。离婚后,…

前妻成功逆袭 追回被转移财产
(人民法院报  郑万湖 张 军 吴长春)

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邹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诉讼期间,私下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林某。离婚后,被前妻李某发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邹某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案情回放
邹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8年登记结婚。2001年,邹某开办了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简称林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8万元,其中邹某出资56万元,林某出资2万元。后来,林丰公司增设分公司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大观客运站(简称大观客运站),负责人为邹某。

2006年7月26日,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与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邹某向林某转让46.55%的股份,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双方各持有林丰公司50%的股份。

离婚判决中,邹某和李某对邹某在林丰公司中的股权进行了分割,每人各分得25%的股份。

离婚后李某发现,林某系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邹某离婚后即与林某结婚,且邹某转让股权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邹某转让股权的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审法院对邹某所持的50%股份进行了重新分割,其中48.3%的股份归李某所有,没有涉及到转让给林某的46.55%的股份。李某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庭审现场  
转移财产,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李某诉称,在邹某与其离婚后,接着便和林某结了婚,林某是其与邹某之间的第三者。邹某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擅自将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移给林某,二人之间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重新分割邹某转让给林某的46.55%的股权。

邹某辩称,2004年7月5日,因竞买南溪县汽车队整体资产向林某借款30万元,后将此借款的余款用于子女上学、找工作、偿还贷款及家庭开支。

邹某称,在借条中双方约定,若未按期还款则以林丰公司的股份相应对价折抵。后因无力偿还,故以其所持46.55%的股权作价30万元转让给林某用以清偿债务。因邹某向林某借款用于家庭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以股权抵偿债务是还债行为,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林某辩称,邹某与林某同属林丰公司股东,股东内部之间转让股权,李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借款是子虚乌有还是确有其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而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关键则在于借款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邹某称,其于2004年7月5日向林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和加盖有大观客运站财务章的收据。

但在法庭上,林某未能提供3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和交付方式的证据。邹某之前也未告知李某借款之事。

法庭查明,2005年8月20日,林丰公司和大观客运站股东邹某与林某进行决算时,未载明双方存在30万元借款的事实。并且在邹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邹某也未提及曾有30万元家庭债务问题。

同时,四川普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川普会(2011)审字第3号鉴证报告证明,大观客运站2004年4月至12月的财务会计账面中没有所借林某30万元借款收入的记载。

2006年9月28日,邹某与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林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46.55%股份的对价款。

综合以上事实,法庭认定邹某与林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林某并非善意债权人接受抵债转股,亦非公司股东之间因债权债务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

前妻请求终被支持
法院再审认为,邹某在离婚诉讼中,在不存在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46.55%的股份转让给林某,属擅自处分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邹某与林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邹某转让给林某的林丰公司46.55%的股份应属邹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邹某、林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邹某向林某转让的46.55%的股份,其中23.275%的股份归李某所有,其余23.275%的股份归邹某所有。据此,加上之前李某取得的48.3%的股份,李某总共获得林丰公司71.5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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