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否应该返还?

  发布时间:2016/11/16 14:06:22 点击数:
导读:遗失物的拾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拾得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引发了许多纠纷。本期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法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遗失物的拾得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拾得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引发了许多纠纷。本期法信小编将通过相关法条、案例及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法信 · 相关案例
1.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吴中元与李定福、李巧遗失物返还纠纷
本案要旨: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在无法通知权利人的情况下,未将拾得物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且将其擅自放走,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浙温民终字第28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07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李兵、李国军与张德勇、张正智遗失物返还纠纷
本案要旨: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号:(2015)中宁民初字第1093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8.28

3.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范玉宝与张来生、康善明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要旨: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若占有人属于善意取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0011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3

4.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贾某诉刘某关于拾得遗失物给付报酬纠纷案
本案要旨: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6年01月06日


法信 · 专家观点
1.拾得人和作为保管人的有关部门应履行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第一,保管义务的主体是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我国立法并未规定因拾得场所不同,拾得人身份的确定也不同,而是笼统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为拾得人。因此,拾得遗失物的人即拾得人属于保管遗失物的主体。此外,接受遗失物的有关公权力部门即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是保管遗失物的主体。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保管遗失物的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是个人,一个是单位。第二,保管的时间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由于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接触遗失物的时间不同,因此,其保管遗失物的法定起算时间是不同的。而其法定起算时间的不同对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是有意义的。《物权法》将拾得人的保管时间界定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以及将有关部门的保管时间界定在“遗失物被领取前”,没有加重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负担,是符合常理的。第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中过错原则的基本内涵。而过错又有故意与过失之分。“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统称为重大过错。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本身是一个客观事实,产生这一客观事实的原因既可能是人为因素所致,也可能是基于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第四,保管人基于过错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为赔偿责任。保管人与遗失物所有权人或遗失人之间本属无因管理关系。通常情况下,无因管理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产生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债权请求权。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基于过错导致被管理的物品毁损或者灭失的,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应为赔偿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2.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保管费用,以及特定条件下拾得人无权请求支付保管费用和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伴相随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抬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有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以及移送遗失物、保管遗失物等法定义务,同时也享有请求所有权人、遗失人支付保管费等法定权利。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有利于规范这类纠纷的处理,减少拾得人将遗失物隐瞒不报甚至据为己有的现象发生。第二,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可以理解为拾得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则不受这一规则的约束。悬赏一般是通过广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和传送。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或工作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主体而发出的。对于广大的不特定主体而言,只要其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其就有权要求广告人支付承诺的报酬,而此时的不特定主体因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也变得特定化了。第三,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实践中,确有一些人见利忘义,拾得遗失物后故意隐瞒不报,据为己有。对此,《物权法》规定,此种情形,拾得人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应当指出,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构成犯罪,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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