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1/16 14:05:31 点击数:
导读: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由于历史政策影响,供热采暖方式从福利型逐渐向商品型转变,导致实际生活中供暖费究竟应当由采暖方个人交纳还是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组织交纳,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造成义务主体难以确定,抑或相

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

由于历史政策影响,供热采暖方式从福利型逐渐向商品型转变,导致实际生活中供暖费究竟应当由采暖方个人交纳还是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组织交纳,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造成义务主体难以确定,抑或相互推诿,此种矛盾尤见于未订立正式供热合同的案件中,降低了供暖费用交纳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就北京市而言,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该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供暖费用的标准问题

在供暖单位与采暖方订立有书面供热合同的案件中,供暖费用的计费标准一般会予以明确。但在未能订立书面供热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供热关系的案件中,供暖费的给付标准常引发争议,主要纠纷点一个是单价问题,一个是面积问题。以北京地区而言,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就北京地区采暖供热的计费单价、计费公示等问题已经出台相关规范,供暖费用还会因采暖方式的不同导致计费标准存在差异。

供暖费用的催缴问题

该问题实际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催缴的主体问题,一个是催缴的诉讼保护时效问题。就催缴主体而言,实践中较典型情况为有些供暖单位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缴供暖费,一部分物业公司侵吞侵占采暖方已经交纳的供暖费,导致供暖费最终未能支付到供暖单位手中,从而引发诉讼。就诉讼保护时效问题,部分供暖单位履行供暖义务后,对供暖费用的催缴不注意留存证据,对于催缴行为疏于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引发诉讼时效抗辩事由。

温度监测及达标问题

目前,供热质量仍主要以用户室内温度为标准,而室温不达标问题是供热纠纷案件最直接、最常见的争议点。但实践中,采暖方常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对其温度不达标的主张予以证明。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采暖温度进行抽测,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行政主管机关对室温检测具体办法亦出台了相关规定。

分户供暖问题

供热采暖方式从福利型转为商品型后,采暖方的采暖意愿也逐渐多元化,更多采暖主体主张分户供暖,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但目前分户供暖方式还未得到大面积应用。根据北京市关于分户供暖相关规定,具备分户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与供热单位进行协商,但禁止私自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等行为。


相关建议

1.积极订立书面合同,依约办事,维权有据。无论是供暖单位还是采暖方,应积极促成供热合同的订立,用书面合同将供热主体、采暖主体、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未能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及未能按期支付供暖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用合同文本的形式予以固定,做到有约即约,依约办事,维权有据。就合同文本的订立而言,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等示范合同文本,可供大家在订立供热合同时予以参考。

2.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因供暖单位通常对应的采暖方数量较多,数据统计难免存在误差,实践中经常出现供暖单位向采暖方主张的供暖费用中,其中某年度或某几年度的供暖费已交纳的情况,就此,提醒采暖方,对于已交纳的供暖费用,出具票据时应注明供暖年份,并注意留存相应票据。对于供暖费的催缴,供暖单位要做到及时、有效、到位,通过明显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尽量保证切实通知到每一个采暖用户,并以有效的形式留存催缴证据。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方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温度数据,与供暖单位就温度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总之,及时、有效的采集与保全证据,对于避免发生纠纷、合理解决矛盾、合法高效维权至关重要,应得到应有重视。

3.加大相关政策公开和宣传力度,畅通沟通渠道。每年采暖季来临前,供暖单位可积极与有关物业单位协调,就供暖采暖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其服务的采暖受众范围内予以宣传、普及。采暖方在供暖季遭遇采暖问题,可及时通过热线电话等途径,向采暖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供暖单位收到采暖方反映的问题后,尽可能及时、高效、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并可建立回访机制,真正将温暖送到群众家中。此外,供暖单位与采暖方应搭建多元化沟通渠道,保证相关供暖信息的及时通报、传达和采暖障碍的及时解决、排除。
(北京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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