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挪用”5.8万压岁钱被起诉,你的压岁钱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7/2/3 21:22:05 点击数:
导读:云南一女大学生因父母离婚后不愿支付学费而将父母诉至法院,讨要5.8万元压岁钱交学费。女大学生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双方又因对小娟的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多次对

云南一女大学生因父母离婚后不愿支付学费而将父母诉至法院,讨要5.8万元压岁钱交学费。

女大学生小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小娟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双方又因对小娟的抚养及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多次对簿公堂,导致双方间的矛盾和隔阂不断加深。

2016年7月,小娟考上了昆明某大学,但其父母因矛盾和隔阂太深,双方都不愿主动承担小娟上大学的费用,小娟为学费、生活费犯起了愁。无奈中,小娟的奶奶出面想办法凑够了第一学年的学费,小娟才得以顺利进入大学报到。后小娟在奶奶的支持下,以要求父母返还压岁钱交纳大学学费为由向安宁市法院提起诉讼。

安宁市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小娟父母将双方多年来的矛盾和隔阂转移为不愿意支付孩子的学费,导致小娟不得已以要求返还压岁钱为由让父母为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事实。据此,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尽快解决小娟的燃眉之急,也无助于修复已经破裂的父女、母女亲情,遂确定了“释法析理,尽力调解、疏导”的办案策略。

经法官调解,小娟父母最终同意每月定期向小娟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500元,直至小娟大学毕业。

女子取走孩子56万压岁钱成被告 法院判决归还

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母亲不仅要还钱,还要赔偿利息损失。

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的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

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

法院认为,作为监护人,父母应该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子女财产。紫琴应该把钱还给3个孩子,并赔偿利息损失。

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年年春节年年过,年年都有压岁包。最早的压岁钱出现于汉代。最早的压岁钱也叫厌胜钱,或叫大压胜钱,这种钱不是市面上流通的货币,是为了佩带玩赏而专铸成钱币形状的避邪品。压岁钱的风俗一直演化发展到现在,源远流长,它代表着一种长辈对晚辈的美好祝福,它是长辈送给孩子的护身符,保佑孩子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吉利。

 

按中国的风俗传统来看,压岁钱是由小辈们自由支配的。但在年的概念盛行的时代,压岁钱的数量很少,百姓生活艰苦,仅仅是图个吉利,很少的一点钱对孩子们来说其实和一年只有一次零用钱一样。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压岁钱的数目大了起来。对于压岁钱的处理方式和看法也有了改变。

有人认为,自己的孩子收到压岁钱,作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应给对方的孩子同等数额甚至更多的压岁钱,这是“礼尚往来”。由此可见,孩子的压岁钱不是白来的,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而来的,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
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压岁钱”的法律性质呢?

孩子的压岁钱是别人给的,这应当属于孩子获得的“赠与”,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来讲,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给孩子压岁钱完全符合赠与的条件:赠与人是父母或亲友,孩子是受赠人,赠与人给压岁钱都是自愿且无偿的,而孩子作为受赠人也是愿意接受的。

认为压岁钱是家长间的财产交换,这不符合法律事实的。因为在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压岁钱的过程中,家长之间并没有进行直接的对话或财产交换,这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

因此,压岁钱是孩子的财产,毋庸置疑。

父母私自挪用压岁钱违法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父母如果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

既然父母只能帮孩子保管或为了孩子利益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那么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压岁钱是违法行为。只是压岁钱主要涉及家庭内部的关系,不宜依靠法律进行约束,特别严重损害到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来源 / 综合人民法院报、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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