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情法”尴尬:该不该有?索取还是赠与?是否合情合法?什么情况该退?

  发布时间:2017/5/7 15:08:15 点击数:
导读:【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法律

【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大家好,欢迎收看《李律释法》。

说到彩礼,大家都不陌生,有人习以为常,有人则深恶痛绝。

彩礼,是我国旧的婚礼程序之一,通常是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钱物,女方收下彩礼,表明婚事就这么定下来了,一般不得反悔。如果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有些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合同法中的定金的性质。

众所周知,彩礼问题,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地方,都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甚至成为大多数“单身狗”们脱单的主要障碍。

彩礼这一古代旧的习俗,为什么一直到现在还经久不衰、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呢?说到底,我认为,还是“男女有别”的传统观念在作怪,认为“嫁出去的女子是泼出去的水”,女子结婚后,就成了男方家的人了,跟娘家就没有关系了,那么,把女儿养这么大,总该得到补偿吧,类似于对于这么多年的养育,来个一次性的买断。如果女子结婚后真的跟娘家没有关系了,那么,这个买断的费用就完全应该给、而且必须得给。然而,现在是讲究男女平等的新时代,无论是男是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那么,作为女方的父母,总不能一边要求女儿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还一边收着买断的钱吧?现在就存在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些女性,在履行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方面,认为自己是女儿,没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父母是自己兄弟的事情;而当父母去世后,又站出来说“男女平等”,要和兄弟一起分割父母的遗产,合适吗?

那么,我们现行的法律对于彩礼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可见,法律是明令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当然,有人要说,我收取彩礼了,但不等于就是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吧?没有那么严重吧?但是,如果男方不给你这个彩礼,婚就没法儿结了,那么不是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又是什么呢?

既然法律明令禁止,我们都知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无效,所收取的彩礼应该无条件退还。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中,又规定了对于彩礼,哪些情况下应当退还,也就是说,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退还,似乎又认可了彩礼的合法存在。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有的似乎对女方有利,比如规定,对于一些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也不是全部返还,而是部分返还;还规定“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是索取的,那么就是赠与了,当然,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有的内容似乎又对女方不利,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退还彩礼”,那么,如果是双方仅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实际上同居生活了很多年,甚至孩子都生了几个了,这种情况下,双方散伙了,女方是应该退还彩礼的,是否对女方不公平呢?

总之,彩礼这一现象,似乎处于传统习俗与现代观念、合法与非法、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和无所适从、法理与情理等各方面问题的交织和纠结中,名不正、言不顺。

要我说,彩礼作为一个习俗,如果一定要延续的话,不如就把它作为一种倡导性的礼节,而不要让这种礼节变了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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