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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沪01民终9916号—高某栓诉高某军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
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的,构成对父母的遗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失联” 三十三年,遗产继承起纷争
在上海,有这样一个家庭,高某军作为家中独子,1992 年,在他风华正茂的年纪,却因种种缘由,毅然决然地离家出走 。这一走,便是 33 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他与家中彻底断了联系,就如同人间蒸发一般,对父母不闻不问,仿佛这个家、这对给予他生命的父母,与他再无瓜葛。
高某军的父母,在漫长的等待与思念中,望眼欲穿,却始终等不来儿子的消息。无奈之下,2021 年,父亲高某珍向法院提出宣告高某军死亡的申请,盼望着能以此了却心中那份无尽的牵挂与痛苦。在法院办理该案及后续处理过程中,曾向高某军披露高某珍的身体状况,并转达了父亲渴望与其见面的强烈愿望,可高某军却铁石心肠,依旧拒绝与父亲联系,那冷漠的态度,让人心寒。
时光匆匆,高某珍夫妇在岁月的侵蚀下,身体每况愈下,疾病缠身。他们在病痛中挣扎,最需要儿子陪伴、照顾的时候,高某军却从未现身,没有在病床前尽过一天孝,没有给予父母一丝生活上的照料,更别提精神上的慰藉。2023 年 1 月 1 日,高某珍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可即便如此,高某军仍未奔丧,那缺失的身影,成了这个家庭永远的伤痛。
高某珍除了高某军这个独子,还有高某栓、高某甲、高某乙和高某丙四个兄弟姐妹。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高某栓对高某珍夫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他们最艰难的日子里,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
高某珍去世后,高某栓联系高某军,希望能一起处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让逝者得以安息。可高某军对落葬之事不管不顾,却在此时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匆匆领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银行存单,试图将父亲的遗产据为己有。他的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高某栓,也引发了这场备受关注的法定继承纠纷 ,高某栓一纸诉状将高某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案件细节披露:未尽赡养义务的铁证
在这场法定继承纠纷中,高某军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可谓铁证如山 。从 1992 年离家出走后,除了 1998 年因补办身份证匆匆回过一次上海,在之后长达 33 年的时间里,他如同人间蒸发,再未踏入上海半步,也从未通过电话、书信等任何方式与父母联系,哪怕只是一句简单的问候都成了奢望 。这 33 年,是父母漫长的等待,是他们望眼欲穿的煎熬,可高某军却将这一切抛之脑后。
在父母患病期间,高某军的缺席更是让人寒心。父母被疾病缠身,身体每况愈下,多次住院治疗,甚至做了大手术 。在那些艰难的日子里,别的老人有子女在病床前悉心照料,端茶送水、陪伴左右,可高某军却始终不见踪影。他没有为父母支付过一分钱的医疗费用,没有在医院的走廊里焦急地等待手术结果,没有在父母疼痛难忍时给予安慰与鼓励,完全未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生活照料义务 。父母在病痛中呼喊着他的名字,渴望他的陪伴,可他却无动于衷,那冰冷的态度,让人难以想象他是父母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
2023 年 1 月 1 日,高某珍带着遗憾离世,这本该是高某军弥补过错、为父母尽最后一份孝心的时候,可他依旧没有出现。他没有参加父亲的葬礼,没有为父亲守灵,没有以儿子的身份送父亲最后一程 。在父亲的葬礼上,只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忙碌的身影,他们悲痛万分,而高某军却置身事外,仿佛这个与他有着血缘关系的父亲,与他毫无关联。
而高某栓对被继承人高某珍夫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便是最有力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高某栓经常去看望高某珍夫妻,关心他们的生活起居 。他会帮着父母买菜、做饭,在父母生病时,他会第一时间赶到医院,跑前跑后地照顾,陪伴父母度过一个又一个难关 。邻里邻居也都看在眼里,对高某栓的孝顺赞不绝口 。高某栓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亲情,什么是对父母的关爱与责任 。
法院判决:遗弃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
这场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 。一审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23)沪 0105 民初 23290 号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军从 1992 年离家出走后,长达 33 年的时间里,对父母不管不顾,在父母最需要他的时候,始终缺席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被继承人的遗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的规定,高某军丧失了对父亲高某珍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高某珍在上海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及孳息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栓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所取存款及孳息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军在高某珍去世后自高某珍账户内所取款项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高某栓人民币 233200 元 。
高某军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他辩称父亲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无需依赖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不构成遗弃,应继承高某珍的全部遗产 。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作出(2024)沪 01 民终 991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高某军三十余年来对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精神赡养 。在被继承人多次患病、做大手术,最需要他接送、看护和照顾时,他均未出现,亦未尽到生活照料义务 。父母去世后,他亦怠于对父母尽送终之责 。他所谓 “联系少” 的辩解,无法否定其长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遗弃性质 。孝顺、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关系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经济和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消灭 。所以,高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