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可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5/10/14 12:26:42 点击数:
导读:(最高院裁判观点:(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

最高裁判观点(2016)最高法民申340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某某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解读

一、法律依据的明确区分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核心在于禁止同一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但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争议双方作出限制。此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

该规范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在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中同时代理争议双方,但其性质为行业自律规范。根据司法实践,违反该规范可能引发行业纪律处分,但不会产生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判例

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898号等案件中明确:

不违法:《律师法》未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争议双方,因此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程序合法性:法院需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若当事人知情且提交《豁免函》,则视为自愿接受代理安排,程序合法有效。

辩论权利保障:代理行为本身不构成对辩论权利的剥夺,除非存在利益冲突且未获豁免。

利益冲突审查的关键性

若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争议双方,法院需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若当事人明确豁免或冲突不存在(如县域内唯一律所且双方同意),则代理行为有效。

三、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影响

辩论权利的保障

辩论权利的核心在于当事人能否充分表达意见,而非代理律师的律所归属。只要代理律师未因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利益,且法院依法保障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等权利,即不构成权利剥夺。

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可要求律师回避或提交豁免函。若律所未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四、结论

杨某某主张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争议双方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律师法》未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争议双方。

行业规范不产生法律行为无效后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违反不影响代理合同效力。

司法实践支持程序合法性:最高法院判例明确该行为不违法,且程序审查以利益冲突为核心。

辩论权利未受实质损害:代理行为本身不构成权利剥夺,法院需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

综上,原审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杨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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